上週和主管提離職了
原本押十天後離職(因我任職不到一年)
但主管拜託我能不能再待一個月
可以把新進同事教上手
原先也是很抗拒
但想一想我其實並不討厭這家公司
而且新人是無辜的
便答應了(僅口頭答應主管)
所以就開始了交接工作
交接工作這件事
我個人定義 就是從交接期開始
就可以把「手頭上所有的工作」交代給其餘還在崗位上的同事
如果我自定義有錯 希望大家糾正我
因我發現所有的同事
「沒有一個人願意交接」
大家都說:
「啊~ 你幫我cover到你走的那天好嗎?」
「我覺得你太早把工作交代給我了耶」
所以我現在面臨的狀況
就是在每天有時限性的工作內容裡面
要做好我「份內」的工作 以及教導新人同事
原先工作壓力就很大了
現在是雙重壓力
所以萌生了 早點走人的念頭
我如果照著勞基法走
十天一到直接走人!(3/23提離職 4/11走人)
這樣也是沒關係的吧?
畢竟答應主管的都僅是口頭答應而已
另外
因為在交接期沒有同事願意交接
所以在4/11當天 我做完我份內工作後直接走人
應該也不是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