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想請問前一個多月自請離職,最近復職,
年資&特休可合併計算嗎?
今天人資是跟我說年資&特休都要重算~是要依公司規定嗎?
復職前忘了問這個問題了~
在網路有看到此法條
勞基法§10: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有爬一些網路文章,但日期都較舊
可合併計算(O)
20171027律師建議合併
20160506有法院判決意旨
跟不可合併計算的文章(X)
20130510ptt歸零&跟公司談都有
20100626歸零
請問這個問題有確定的法令依據(§10)讓我可以跟人資談嗎?
或是要再跟公司談?或是必須照公司規定?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