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所稱之「因故」,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
該等事由可因法律規定或本契約自由之合意而成立。
二者之共同點為無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存在。
辭職係單獨行為,與前項要件不合
勞基法第十條所稱「因故停止履行」,不包括終止契約,
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如有終止契約情形,另再受僱者,
係成立新勞動契約,其工作年資自應重新計算。
簡單說,不定期契約勞工有終止契約情形,
不論資遣、離職、解僱、退休或其他終止契約事由,亦不論中斷期間多久,
經僱主再僱用者,應係成立新的勞動契約,其工作年資係重新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五八六七號函
勞工自請離職,原有勞動契約已經終止,未滿三個月再進入原公司服務,新勞動契約已成
立,其年資如無合併計算之約定,自應重新起算,而無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適用。
也就是你可以談,但依法不行...
※ 引述《aidylUranus (噗噗)》之銘言:
: 如題,想請問前一個多月自請離職,最近復職,
: 年資&特休可合併計算嗎?
: 今天人資是跟我說年資&特休都要重算~是要依公司規定嗎?
: 復職前忘了問這個問題了~
: 在網路有看到此法條
: 勞基法§10: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有爬一些網路文章,但日期都較舊
: 可合併計算(O)
: 20171027律師建議合併
: 20160506有法院判決意旨
: 跟不可合併計算的文章(X)
: 20130510ptt歸零&跟公司談都有
: 20100626歸零
: 請問這個問題有確定的法令依據(§10)讓我可以跟人資談嗎?
: 或是要再跟公司談?或是必須照公司規定?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