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因為工作單位裁撤而被資遣,
想到職訓局受訓一段時間、之後轉換跑道,
已經知道的是:請領失業給付的期間,不超過勞保局規定的額度,是可以打工的。
但若參加職業訓練,請領職訓津貼的時間是不能有額外收入的。
但問題來了,如果停止請領失業給付之後,到職訓上課之前,
這段時間是否能有額外收入?
臨時受託其他單位幫忙辦活動,
大約有兩三千塊的收入,是沒有勞保、但會申報所得的,
目前職訓課程還沒有開始。
問過就服站,就服站表示這是勞保局的業務,
勞保局則說這沒有遞件之前不能判定。
想問有沒有版友有類似經驗可以分享?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