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人力派遣公司與用人公司合約到期,
所以陸續與被派遣的員工在談離職的事情,
因為距離太遠,所以是以電話方式通知。
就我所聽到與理解的部分如下:
**自願離職:
1.有離職金(不確定是否稱為離職金,此金額是由薪資與年資換算出來的)。
2.用人公司會續開職缺,仍可向新的人力派遣公司投履歷,在原公司續任的機會頗大。
**非自願離職:
1.有資遣費。
2.須向勞工局報備。
3.有些人怕因為被資遣而離職的話,找工作時會給人不好的印象,
所以通常都選自願離職。
當下關於非自願離職的部分,不太知道要問什麼,
後來上網搜尋了一下,似乎都說不可以填自願離職,否則會喪失很多權益。
因為被資遣而離職,真的會造成後續求職時有不好的印象嗎?
目前公司是先給「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同意書」,
因為該同意書有提到:
本人願拋棄因本合約終止勞動契約案所衍生之對公司所有請求之任何民刑事權利。
擔心是否真的會造成權益受損,所以想請教大家的看法
又或者,這只是人力派遣公司為免日後麻煩而求自保的內容而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