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大們好:
因為在目前公司一直在工作上跟共事者有摩擦,
且主管一直要求我配合改善,只是我並沒有去達成他們要的改善,在上禮拜某天早上當時已
經有因為一件事情跟共事者在吵
他認為工作就是工作就是要做
我一句我無法配合
他直接說無法配合就滾蛋
接著當天下午又發生一件事情導致我拒絕配合共事者的指揮,這兩次都有請主管 ,但是這
次主管說要記大過現在改成工作改善單
接著放話說:維持現狀繼續做不然就是調部門再不然就是自己離職
主管怎麼樣都不提到非自願或是資遣
調部門我是無法接受
維持現狀就是上述事件還是會一直發生
這樣可以用勞基法12條去處理嗎?(共事者的重大污辱)
又或者可為之但不為(工作)
用第14條呢
請問只要我自己提離職就沒辦法用非自願去說嗎?
我公司要是沒有非自願離開書,用勞工局的制式範本寫,公司不承認怎辦?
在這裡補充前因後果
不好意思各位先進們:
當初接此職務前(當時無主管)
共事者口頭上說一起做,結果對方卻是只挑對自己有利/拿手/非雜事/處理
前期跟共事者進行溝通他還是口頭上答應會做但實際無明顯異動(這時候他開始會出現有意
無意指桑罵槐行為,以及這期間進來一位同事被共事者捧上去當主管)
我與共事者在當時處於一種同件事情他可以別人不行,例如:快速省力的自己做,我拿去做
他就不爽,量少的他會搶去做,量多的就等我做 ,反問他怎麼不做,他會回答在忙沒空、
等等做..但同一時間有人找他聊天會馬上聊天放下手邊工作(也許聊天跟工作無衝突,但要
是真的忙又為何有時間可以一直聊... 雖然聊到後面他的確有處理完畢工作)
後來我越做越覺得很無奈,就乾脆有得做就做沒得做就當作共事者又撿便宜。
我是屬於一板一眼做很多他所謂沒意義細節*
他是屬於能方便行事、能閃就閃
*沒意義的細節,通常出包時又變成救了我的一個保命符
(其實看久了大概知道他不想我做太多細節而導致他沒辦法甩鍋給我或是搶了他認為自己的
工作)
其實在這位主管出現後共事者有開始好轉
可是時間一久又開始能懶就懶`對自己有利的工作還是自己先來
我大概就是從這個時候開始像推文說的有擺爛現象
共事者也從這個時候開始會用行為來表示:屎缺他也是可以做,但我還是不爽 ,所以我會
用暗酸(指桑罵槐)方式來表達對我的不舒服
(而對於共事者給予的指揮,基本上都是不服從)
這裡補充:本來的指桑罵槐我是覺得沒有什麼
到後來是跟另一位同事幾乎天天唱雙簧
只要剩下三個人基本上就是被意有所指的聊
當有其他同事出現 他們兩位就會暫停轉移話題
主管私下都是讓他隨便行事、聽他的(即使不對、不是公司的流程)
檯面上是會假裝念他幾句..可實際上事情是過了就算,他依然維持他的步調
而我知道主管對共事者是處於這種妥協處理方式後,我基本上就是只做最低限度、可以方便
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