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問
近來(5)號發薪時,新進兼職員工確認薪資時表示數目不正確,
詢問後瞭解到,因來到公司須先換制服再打卡,
自己早到並多工作了幾分鐘。
以及收班後打卡,也超出原定上班時間幾分鐘,
早到和晚退的時間應加在一起算成薪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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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員新進公司,做事並不甚嫻熟。
在面試時告知過該員,應把握好自己的時間,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須做事項。
該員表示:「勞基法是這樣寫的。」
並要求給付該有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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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種情況,是否應將早到及晚退加起來的薪資給付於該員工?
若是,應給付多少?
若不是,應如何引用勞基法告知該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