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這問題大概已經被問爛了,但還是有些焦慮,想請各位幫小弟解惑一下。
先說明一下,目前任職包材業務,資歷剛好過3個月試用期,剛進來沒多久會計叫我簽保證
書(如下圖)
https://i.imgur.com/rbUYYzB.jpg
原先寫好自己名字要交了,但後來要我多寫連帶保證人之後就一直裝死不交,公司也沒跟我
討,請問這樣要離職前公司會刁難什麼嗎?
會這樣問的原因是因為在於第5點,就自己對勞基法所知,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離職
預告日僅需十天,但書面上寫一個月,我如果告知離職後預告期滿準時走人會不會有什麼問
題?
或者被刁難時該怎麼應對?
小弟急著回舊公司上班才得以讓生活稍微喘口氣(傳產產線),現在又卡在這張紙上讓我有
點不知所措,還請各位前輩幫忙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