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好,本人患有憂鬱症,有辦理身心障礙證明的資格,想請教每五年重新鑑定一次的規定,就是說假設我申請證明並獲得了身心障礙保障的工作,之後五年後重新鑑定後為沒有憂鬱症,那麼公司會因為要騰出身心障礙名額,而我沒有憂鬱症而把我開除嗎?
會問這個問題是怕假設能開的話,五年後我身上有身心障礙紀錄,因此找工作會有困難,並且也被判定沒有憂鬱症而沒有保障工作,那麼我就非常難找到工作了,可能會考慮不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畢竟無法確保有穩定的工作。
第二個問題,公務員的身心障礙特考適用我上面的問題,能因為重新鑑定沒過而把我開除嗎?
這個問題非常困擾我,如果版友能解惑,會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