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勞工不是我,我是幫別人吵架,幫別人提告。
只是我寫文章喜歡用第一人稱寫法。
當然事主第一天就覺得很雷了,只是跟我討論後,決定撐三天離職。所以就上班三天。
這三天我也沒閒著,就是電話去罵去吵。前面文章就是這樣。
新進度如下:
今天藏壽司大轉彎,乖乖拿出三天紀錄。紀錄乖乖寫上9:01。
下班紀錄也是正常的,時間有零頭,14:33之類的數字。
幹部之前承認打卡是用15分鐘為單位,然後今天又改口變成以分計算。
早上8:05那天,他又改口說那天變成8:00開始計時。
那為什麼可以變來變去,我也不知道。
但是藏壽司很賊,那張打卡紀錄沒有簽名,沒有公司蓋章。就是印表機印出來而已。
我當下就有抗議,幹部東推西推,就是沒人簽。
藏壽司講得很好像自己乖乖守法,保證不搞員工,但是最關鍵的地方,就是會留一手。
那其他同事有沒有跟我同等待遇勒?我不知道。
所以藏壽司就是會偷,不敢偷你100萬,只敢偷你100元,但如果你敢吵。
藏壽司又乖乖還錢了。
但是吼,藏壽司SOP列了七步,第七步才打卡,前六步不給薪水。
所以我還是會告,我的訴求是打卡前15分鐘還是要給薪。
後續不管官司輸贏,我都會上來更新,就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