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fkc 5/23 申訴案

作者: rainnawind (守序邪惡的雨颯)   2018-05-30 01:10:25
主 文:
1.主案維持原判,本組判斷當事人 fkc 之文章內容確實符合引戰要件,應服完剩餘水桶
日數。
本案中,雖當事人以各種形式積極陳述,強調本無犯意,但綜觀其最終呈顯的文意表現
,很難不令人覺得具有群體攻擊性質,並且確實於原始文章[註1]其下推文造成兩位數
以上使用者表示反感,引起板面討論爭議之客觀性事實明確。
此外,一般無犯意行為所造成之誤會,當事人應可舉出不同於常態性解讀的另一種實質
文意說明,若其主張明確、論點鑿實,足致常態性觀點與其本初之用意確有歧義性存在
,其行為應可從寬依其程度予以減刑或免責。然本中本組四次詢答當事人[註2],均未
能產生足致違規理由得因歧義性消滅之觀點主張。且審理中 fkc 明確表達:
「最多我也只會接受"雙方當下都對○粉都感到極度的厭惡和嫌棄"」[註3]
足見其本意已然屬容易引起紛爭之討論態度,厭惡與然屬個人思想自由,但以文字表述
出言行如不嚴謹以待,時常容易將客觀描述、主觀評判升格為「抨擊」、「攻擊」甚或
是「辱罵」而不自覺,本案中之行為到達何種程度本組不予評價,但當事人既已成承認
自有類似意涵,言行更應謹慎注意,穩守正當評述分際所在,避免瓜田李下。
綜合以上,雖常態性解讀可能與當事人本欲表達的意思有所出入,仍難以否定其文章最
終呈顯的狀態引起了(可能是不當的,但當事人無法免去責任)負面解讀,以致兩位數
以上推文明確表達反感、厭惡之客觀事實。故,板主以引戰違規處分屬合理判斷。
2.LoL板板主 InnGee 處置瑕疵,予以口頭警告乙次。
若同類狀況持續發生,轉以正式警告以上處分。
(1)LoL板板主 InnGee 於公告文未舉出違規行為所在,其後當事人寄信溝通亦未表達清
楚,直到當事人前往組務申訴後始將原始違規文章附上,其過處置程或有程序瑕疵責任
,但經本組查證,當事人雖於溝通程序中已提出應以原始文章判斷,但首次提出調閱原
始文章始於申訴主文[註4],本案初審從檢舉案而來,當事人至少於溝通階段已明確知
曉違規文章及檢舉案所在,並未誤解案發事由,且得據理提出反駁論點,故雖InnGee板
主未明確公告違規項目有其處理瑕疵,但不致影響當事人主張反辯、申訴之權利,此部
分當事人主張未致應予以懲處地步,且當事人顯然誤解本組先前公告為「提醒性質」。
(2)承(1),板主 InnGee 於公告文章[註5]並未舉證當事人違規項目,本組同先前判決
[註6]予以提醒,應於公告文章明列之,以便日後查證之需。
雖未於本案中造成當事人實際損害,然仍不應為常態發生之情況,但認定至少應於當事
人進行溝通程序時提出,其又未在進行溝通程序中補提以為判決佐證[註7],本應予以
口頭警告,然據板主 InnGee 於本案詢答中[註8]表示,本案之公告程序與MSI大賽期間
大量違規卷宗合併處理,以致難以做到全數整理,且列舉過往公告案例,情有可原,本
組採納相關主張,故此部分責任不咎。
(3)承(2),但本組仍認為當事人提出溝通程序之時,板主 InnGee 有機會,也應該如是
提出原始違規證據說明,但板主 InnGee 依舊未說明,屬公告程序未說明之延伸問題。
本組判斷 InnGee 板主應是認為當事人信件之內容已然知悉違規項目,是故省略程序,
僅以簡答回應之,但既前項未述違規項目,板主之公告責任未致盡全,後又再度減省,
並且直接請當事人上訴不再說明、論駁,其中應有程序瑕疵存在。
公告未述時,初判之溝通說明不應如此簡略,縱未附全原始文章,至少應以直接引用「
原始違規段落」等形式處理,以確保當事人清楚違規處分之依憑。板主未完全盡到說明
之責任,故判定有程序瑕疵,予以口頭警告乙次。
口頭警告後,再犯同類問題則轉正式警告處理,正式警告達兩次以上依情節得免職之。
案件概述:
(待補)
由於本案審理過程龐雜繁瑣,判決要點隔日補之。
註 解:
1.文章 #1R1Ee8O2 (Sub_Strategy)
2.本組公告 #1R2ZBYlo (Sub_Strategy) 第2至第6頁整理其過程。
3.引自文章 #1R2VhVEW (Sub_Strategy) 第21頁。
4.文章 #1R16iypG (Sub_Strategy) 主張1.,包含1-1至1-3等項目。
5.文章 #1R14lIfP (Sub_Strategy)。
6.文章 #1QC30nm2 (Sub_Strategy) 第3.點。
7.文章 #1R14l-Gz (Sub_Strategy)。
8.文章 #1R1NimwD (Sub_Strategy) 第2.點。
戰略遊戲小組長rainnawind
作者: fkc (Mr. 男子漢)   2018-05-30 01:23:00
怪了,難也有快"兩位數"表達非反感跟沒厭惡咧....?*那也有所以現在只要文章下面有 11 個反對反感 就算引戰喔?好吧,算了,跟你的回合也差不多結束了。換場地吧。"言行更應謹慎注意,穩守正當評述分際所在,避免瓜田李下"這根本奪棒法官的內容嘛XDDDD 這東西居然要寫三天 辛苦你了板主有其裁量權,但要有引戰事證證明具體對版面造成影響啦具體複數負面意見表達足形成一類類同之意見 = 爭議?那有沒有"討論" "商量" "協商" 各自的解讀阿....人本來就有正反面的意見可以表達吧 ="=原文下面不到100則推噓回應 能判定對版面造成影響!?哇塞 那豈不是好險 照這標準 去年光吵正史造型那串就要被桶到天荒地老了 有人還開頭第一句"有錯要認 要戰便來"耶....先來去查一下 C1 有沒有法定追溯期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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