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台灣青年智庫法學中心籌備處主任
國防部最近提出「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修正草案」,
明訂軍校生若是有結婚、懷孕、撫養小孩情形者,一律退學之
新三不政策,惟將既已在學之軍校生「退學」,恐涉及憲法保
障人民之受教育權(憲法二十二條、釋字六二六號解釋)、學習
自由(憲法第十一條、釋字三八0號解釋)及工作權(憲法第十五
條),倘無法符合現代法治國原則之要求,恐將因不當限制人
民基本權而有生違憲之虞。
實則,軍校隸屬於國防部,具有較強烈之公權力機關性質,其
變更法規所造成軍校生之限制,如同國家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
侵害,意即一旦人民結婚、生子,國家即馬上剝奪人民之受教
育權利(退學即明顯侵害人民接受教育之權利)、學習自由(退學
剝奪人民自由學習、參與學術之權利)及工作權(人民未來從事
軍職或成為軍人之工作權利,援引德國基本法認為人民選擇教
育場域之自由屬於工作權之保障範圍),因此政府若對上開基
本權為限制,必須通過較嚴格基準之違憲審查。
就形式合憲性予以檢視,國防部限制人民權利之法規,因涉及
多項人民重要之基本權,必須通過立法機關之審議(國會保留)
;否則,即有可能因牴觸母法或因法律授權不足而致上開法規
悖於「法律保留原則」,以致違憲。
再就實質手段合憲性予以檢視,國防部以「結婚、懷孕、撫養
小孩」作為軍校生退學之條件,在比例原則(憲法第二十三條)
之審查上,縱認學生恐因結婚、懷孕、撫養小孩而影響軍校素
質,政府基於資源有效分配等公益目的予以退學乃手段有助於
目的達成,故能符合合目的性原則,惟政府仍有其他手段,諸
如保留學籍、暫予休學等方式能緩和軍校生因結婚、懷孕、撫
養小孩所可能造成之不利益,準此,國防部一律退學之規定,
勢必無法通過必要性原則檢驗,進而國防部之三不法規亦將因
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
是故,就形式合憲性之審查認為國防部「新三不」恐因違反法
律保留原則而違憲。退步言,縱立法院配合國防部通過上開法
規,然於實質手段合憲性之審查,亦將因「結婚、懷孕、撫養
小孩,一律退學」之規定,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仍為違
憲,請國防部三思而行。
東森新聞報
http://www.ettoday.com/2007/07/17/142-2126987.htm
帝穎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rotpili&article_id=10274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