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 ※ 引述《southfox (southfox)》之銘言:
: 我覺得你的觀念要改一下
: 勞基法是基準法
: 公司規定是內規
: 就像法律沒規定學生一定要穿制服
: 但校規規定 就算
: 其實 公司規定是兩造合約的概念
: 而且勞基法有沒規定不能這樣訂
: 公司規定沒有很不合理情況原則上就要遵守
: 三個月離職提前一星期說 有不合理嗎?
: 你覺得你站得住腳?
要講合約就來講合約
離職不幹就是解除工作契約了 解除了誰還管你公司內規?
要定附加條款是要有對等的
就像要簽競業條款是要付補償金的
因為害怕造成公司損失所以扣著勞方不放
勞方也是會損失這段時間可以找其他工作的成本
所以預告期的設計就是說 如果在這間公司工作很久,有東西需要交接
那必需提前告知公司以安排交接
三個月以下,而且已經講明了是試用期,
公司本來就不能合理的預期可以將無法替代性的工作交給他
而公司找不到人替補不是可以扣著人不走的理由。
在這種狀況下自訂預告期。
有合理嗎 站的住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