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f4936 (光彩炫耀)》之銘言:
: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目前在A公司任職,但最近錄取B公司,因A公司福利不錯不想
: 直接離職,想請育嬰留職停薪去B公司試水溫做做看再決定,我去問過勞保局,公司會幫
: 我退勞健保,請問我如果去B公司會不會被兩邊公司發現?假設被發現,兩邊公司是否有權
: 開除我?我知道勞保局是一定會先被發現。
依照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如果原本的公司發現您有在育嬰期間到別的公司上班的話,
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不經預告直接終止與你的勞動契約並將勞保退保,
這時候有溢領的津貼也會被勞保局追回了。
育嬰留停是你的法定權利,但不是該被這樣運用的,
不然可能會導致你的公司後輩以後申請育嬰留停時都會被懷疑是不是也要跳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