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明確提出"STUT看板板歸第一章1~4節板規"不適用於推噓文之直接證據
: 且1~4節板規多數皆有提及推噓文之字眼,硬扯不相干似乎強詞奪理
板規1~3節明言規定內容本身就有發文含概範圍內容言明細項 硬性禁止列條規定,
更因第4節規定細項,確實無「推噓文」字詞 更無言明含概禁止細項,又何來適用?
推噓文禁止規定本身也有細項言明,在非言明細項下行為本身就是不合理。
貴大,這樣的回應才真的是「硬扯不相干似乎強詞奪理」,這樣又以為有理?
: 至於第五節為推噓文之使用規定,並非懲處規定
第五節 推噓文之使用,本身就有禁止言明細項,如這樣叫「非懲處規定」,
那請問什麼才算是?難到就貴大所指的不言明項目才算是有明確告知?
貴大知道什麼是「告知義務」嗎?細項就如實行辦法,
既已言明在先現在又說「沒說不能含概齊使用」東泥補西牆,這才算合理?
: 與前4節並無衝突,請使用者切勿自行下任何定義
怎麼會無衝突?如果真的無衝突為何板主自身不敢回應?而要托他人口狡辯?
: 若對板規有質疑,請於犯規前向板主提出
犯規就代表不能質疑其判決嗎?這又是貴大的另一條未言明的自由心證規則嗎?
: 犯規後提出質疑,一概無任何商討空間
所以板友錯就沒商討空間,而板主本身亂判亂下決定就免責?是這樣的意思嗎!
: 另本案已結案,板主並無作出違反板規之判決
雖於本板申訴,板主個人認定已結,但於內容認真有荒腔走調之感。
難到這是板主在告知板友在下不得再申訴意思囉?
如上又是單一方強硬態度的表現,其理由真的令人扼腕!
: 又板主雖有主觀認定之裁量權,但同一事實之多數犯規者板主應做出相同程度之懲處
: 並無自由心證之虞
「相同程度」?真有相同程度又何來爭議之說?貴大這不是又在自掌嘴巴嗎?
又怎麼會沒有「自由心證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