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llyStrike (硫磺燃燒的火坑)》之銘言:
: 抱歉亂入一下
: 「我覺得」兩邊都有點情緒化了,看了讓人挺不舒服的
: 要不要從最基本的開始討論起?
: 1. 什麼是婚姻?婚姻的目的為何?有哪些說法?
: 這些說法如何證成支持同性婚姻
: 又有哪些說法可以證成反對同性婚姻
: 而這些說法各自的利弊何在?
: 2. 什麼是道德?
: 是否需要如 Sandel 所說的,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的雙方
: 先來場「道德辯論」?
小弟初次來到貴寶地,雖然是聽到風聲有人點名小弟叫陣來的(笑)
不過我覺得這個問題比較有意思的,
雖然小弟其實對哲學論證沒有太多概念,
也完全沒有法律背景
但也就「我覺得」的角度說一下我認為「什麼是婚姻」。
首先,我想談的婚姻在這裡,是法律所保障的「婚姻制度」。
——這也是在這一波同志婚姻或多元成家爭論當中
大家爭取或反對的——法律上的婚姻地位\關係。
所以這裡的婚姻,是民事婚姻,不是宗教婚姻。
這兩者未必全然相同,因為政府所承認的婚姻關係,不見得被特定宗教所承認,
特定宗教所承認的婚姻,不見得被該國政府所承認。
小弟查了下維基百科,看到這個說法也許可以參考看看:
德國社會學家L.穆勒曾歸為三種動機,即經濟、子女和感情,
並認爲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愛情第三;
中古時代,子女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
現代社會,愛情第一,子女第二,經濟第三。
這邊我們就先看看就好,放著。
而我國民法中針對婚姻的條文,大致上都放在親屬篇裡的第二章——婚姻。
第 二 章 婚姻 §972
第 一 節 婚約 §972
第 二 節 結婚 §980
第 三 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1000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1004
第 一 款 通則 §1004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1016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1031
第 一 目 共同財產制 §1031
第 二 目 (刪除) §1042
第 三 目 分別財產制 §1044
第 五 節 離婚 §1049
其實匆匆掃過法條,裡頭除了談論
1)什麼情況下可以結婚
2)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婚約關係或離婚
之外,大部份著重的都是經濟——包含廣義的經濟——的面向:
在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 1000條到1003條,
講的是1000: 要不要冠姓或維持本姓
1001:夫妻有同居之義務
1002:夫妻之住所
1003:夫妻日常家務互為其代理人
1003-1:家庭生活費用\債務由夫妻能力分擔之 等等等...
之後的第四節開始就瘋狂的討論財產、財產和財產。
依上所述,雖然小弟完全沒有法學背景,但我怎麼看都「覺得」
這就是某一種形態的契約關係嘛,其中有一些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
像是忠貞啦、日常家務啊、乃至於繼承財產啊等等。
那如果婚姻只是一種契約,
那愛情究竟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中重不重要呢?
雖然聽起來好像很可怕,但如果兩個並不彼此相愛的人想要結婚,
我們好像也沒有辦法阻止他們結婚。(噢,只要他們是一男一女。)
如果兩個人單純只是想要節稅而決定結婚,那也是他們的選擇。
「愛情」實在太難客觀的在法律上衡量和判斷,
(也是有些人嘴巴說真愛真愛,但也就是嘴巴說說,
有些人說「我、我才不是喜歡你呢,別會錯意了!」,
卻在你生病發燒的時候去照顧你的嘛~)
——但這應該不是爭點,
因為我想目前討論這議題的至少有的共識是:
每個人都是想跟自己親密的、喜歡的對象締結婚姻關係的。
這不在法律條文內,也沒什麼悠久的傳統價值,
畢竟自由戀愛而結婚在幾百年前可不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如果「人都是想跟自己親密的、喜歡的對象締結婚姻關係的。」
而這個喜歡的對象與自己是同性的話,這個婚姻關係會如何呢。
嗯,1001:夫妻有同居之義務 (O)
1002:夫妻之住所 (O)
1003:夫妻日常家務互為其代理人(O)
1003-1:家庭生活費用\債務由夫妻能力分擔之 (O)
好像都沒什麼問題。
當然,結婚的影響是他們會在法律上成為親屬關係,也就是成「家」。
但法律上對家屬地位的保障也不脫於經濟、照顧等層面,
這是不論異性戀或同性戀都需要的。
那,同志婚姻到底會毀壞什麼婚姻價值、或是破壞社會呢?
常見的說法有:
會加劇少子化現象。
同性戀的老年照顧。
家族斷子絕孫,族譜沒後人寫了
(至於一夫多妻理論,滑坡謬誤。人獸交,拜託饒了我吧。)
嗯,但是這些說法幾乎都有個錯誤的前提,
就是同性好像不能結婚的話,這些同性戀就會變成異性戀去結婚生小孩,
緩減少子化現象,進入異性戀的戀愛關係愛上某個異性成家,子孫綿延不絕家庭和樂。
事實上:同性不能結婚的話,這些人——同性戀者,也多半無法進入異性婚姻關係,
這應該是顯而易見的。
如果真的認為上述這些「破壞社會」的現象是問題的話,
那應該做的反而是:通過同性婚姻或伴侶制度,
讓同志伴侶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得以互相照料,
以及和異性戀一般允許領養小孩的權利,
協助整個社會擔負起,呃,照料那些
由於各種因素無法在原生家庭成長的小孩的責任,
並讓這些養子女照顧年老的同志伴侶,
也許也可以寫他們的族譜,如果這件事真的這麼重要的話。
假使真讓這些同性戀被迫進入異性婚姻關係之中,
容我質疑一句:這樣形成的家庭會幸福嗎?
這樣並非建立在信任與愛,而在於性別的家庭關係,
和建立在親密關係的同志家庭,何者是穩固社會,何者又是破壞社會的力量?
如果上述說法預設的前提不是「同志可以變成異性戀去結婚生小孩」,
那也許是「通過同志婚姻等於鼓勵同性戀,會讓同性戀變多。」
嗯,通過稀有動物保育法不是鼓勵大家變成臺灣黑熊。
允許成立宗教團體也不是鼓勵大家都去找個神來拜。
退一萬步說,同志婚姻也只是「尊重和包容」同性戀的存在罷了,
就像尊重各種弱勢團體、尊重各種宗教信仰、而保障他們的權益這樣。
允許同性戀伴侶擁有與異性戀伴侶「一樣」成婚的權益,
可以被解讀是在「鼓勵特定的性傾向」嗎?
那我想,也許是先前我們鼓勵異性戀鼓勵太久了。
是不是也該給其他性傾向的鼓勵鼓勵?
最後,對於反對同志婚姻的人士,我只想請回答一個問題——
具體來說,「兩個同性而彼此相愛的人選擇結為伴侶,
享有和異性戀伴侶相同的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這件事情
到底損害了,異性婚姻關係中的,什麼?
到底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