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 關於婚姻的本質

作者: davidkid (today is another day)   2013-11-30 02:37:51
※ 引述《HellyStrike (硫磺燃燒的火坑)》之銘言:
: 抱歉亂入一下
: 「我覺得」兩邊都有點情緒化了,看了讓人挺不舒服的
: 要不要從最基本的開始討論起?
: 1. 什麼是婚姻?婚姻的目的為何?有哪些說法?
: 這些說法如何證成支持同性婚姻
: 又有哪些說法可以證成反對同性婚姻
: 而這些說法各自的利弊何在?
: 2. 什麼是道德?
: 是否需要如 Sandel 所說的,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的雙方
: 先來場「道德辯論」?
小弟初次來到貴寶地,雖然是聽到風聲有人點名小弟叫陣來的(笑)
不過我覺得這個問題比較有意思的,
雖然小弟其實對哲學論證沒有太多概念,
也完全沒有法律背景
但也就「我覺得」的角度說一下我認為「什麼是婚姻」。
首先,我想談的婚姻在這裡,是法律所保障的「婚姻制度」。
——這也是在這一波同志婚姻或多元成家爭論當中
大家爭取或反對的——法律上的婚姻地位\關係。
所以這裡的婚姻,是民事婚姻,不是宗教婚姻。
這兩者未必全然相同,因為政府所承認的婚姻關係,不見得被特定宗教所承認,
特定宗教所承認的婚姻,不見得被該國政府所承認。
小弟查了下維基百科,看到這個說法也許可以參考看看:
德國社會學家L.穆勒曾歸為三種動機,即經濟、子女和感情,
並認爲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愛情第三;
中古時代,子女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
現代社會,愛情第一,子女第二,經濟第三。
這邊我們就先看看就好,放著。
而我國民法中針對婚姻的條文,大致上都放在親屬篇裡的第二章——婚姻。
第 二 章 婚姻 §972
第 一 節 婚約 §972
第 二 節 結婚 §980
第 三 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1000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1004
第 一 款 通則 §1004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1016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1031
第 一 目 共同財產制 §1031
第 二 目 (刪除) §1042
第 三 目 分別財產制 §1044
第 五 節 離婚 §1049
其實匆匆掃過法條,裡頭除了談論
1)什麼情況下可以結婚
2)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婚約關係或離婚
之外,大部份著重的都是經濟——包含廣義的經濟——的面向:
在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 1000條到1003條,
講的是1000: 要不要冠姓或維持本姓
1001:夫妻有同居之義務
1002:夫妻之住所
1003:夫妻日常家務互為其代理人
1003-1:家庭生活費用\債務由夫妻能力分擔之 等等等...
之後的第四節開始就瘋狂的討論財產、財產和財產。
依上所述,雖然小弟完全沒有法學背景,但我怎麼看都「覺得」
這就是某一種形態的契約關係嘛,其中有一些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
像是忠貞啦、日常家務啊、乃至於繼承財產啊等等。
那如果婚姻只是一種契約,
那愛情究竟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中重不重要呢?
雖然聽起來好像很可怕,但如果兩個並不彼此相愛的人想要結婚,
我們好像也沒有辦法阻止他們結婚。(噢,只要他們是一男一女。)
如果兩個人單純只是想要節稅而決定結婚,那也是他們的選擇。
「愛情」實在太難客觀的在法律上衡量和判斷,
(也是有些人嘴巴說真愛真愛,但也就是嘴巴說說,
有些人說「我、我才不是喜歡你呢,別會錯意了!」,
卻在你生病發燒的時候去照顧你的嘛~)
——但這應該不是爭點,
因為我想目前討論這議題的至少有的共識是:
每個人都是想跟自己親密的、喜歡的對象締結婚姻關係的。
這不在法律條文內,也沒什麼悠久的傳統價值,
畢竟自由戀愛而結婚在幾百年前可不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如果「人都是想跟自己親密的、喜歡的對象締結婚姻關係的。」
而這個喜歡的對象與自己是同性的話,這個婚姻關係會如何呢。
嗯,1001:夫妻有同居之義務 (O)
1002:夫妻之住所 (O)
1003:夫妻日常家務互為其代理人(O)
1003-1:家庭生活費用\債務由夫妻能力分擔之 (O)
好像都沒什麼問題。
當然,結婚的影響是他們會在法律上成為親屬關係,也就是成「家」。
但法律上對家屬地位的保障也不脫於經濟、照顧等層面,
這是不論異性戀或同性戀都需要的。
那,同志婚姻到底會毀壞什麼婚姻價值、或是破壞社會呢?
常見的說法有:
會加劇少子化現象。
同性戀的老年照顧。
家族斷子絕孫,族譜沒後人寫了
(至於一夫多妻理論,滑坡謬誤。人獸交,拜託饒了我吧。)
嗯,但是這些說法幾乎都有個錯誤的前提,
就是同性好像不能結婚的話,這些同性戀就會變成異性戀去結婚生小孩,
緩減少子化現象,進入異性戀的戀愛關係愛上某個異性成家,子孫綿延不絕家庭和樂。
事實上:同性不能結婚的話,這些人——同性戀者,也多半無法進入異性婚姻關係,
這應該是顯而易見的。
如果真的認為上述這些「破壞社會」的現象是問題的話,
那應該做的反而是:通過同性婚姻或伴侶制度,
讓同志伴侶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得以互相照料,
以及和異性戀一般允許領養小孩的權利,
協助整個社會擔負起,呃,照料那些
由於各種因素無法在原生家庭成長的小孩的責任,
並讓這些養子女照顧年老的同志伴侶,
也許也可以寫他們的族譜,如果這件事真的這麼重要的話。
假使真讓這些同性戀被迫進入異性婚姻關係之中,
容我質疑一句:這樣形成的家庭會幸福嗎?
這樣並非建立在信任與愛,而在於性別的家庭關係,
和建立在親密關係的同志家庭,何者是穩固社會,何者又是破壞社會的力量?
如果上述說法預設的前提不是「同志可以變成異性戀去結婚生小孩」,
那也許是「通過同志婚姻等於鼓勵同性戀,會讓同性戀變多。」
嗯,通過稀有動物保育法不是鼓勵大家變成臺灣黑熊。
允許成立宗教團體也不是鼓勵大家都去找個神來拜。
退一萬步說,同志婚姻也只是「尊重和包容」同性戀的存在罷了,
就像尊重各種弱勢團體、尊重各種宗教信仰、而保障他們的權益這樣。
允許同性戀伴侶擁有與異性戀伴侶「一樣」成婚的權益,
可以被解讀是在「鼓勵特定的性傾向」嗎?
那我想,也許是先前我們鼓勵異性戀鼓勵太久了。
是不是也該給其他性傾向的鼓勵鼓勵?
最後,對於反對同志婚姻的人士,我只想請回答一個問題——
具體來說,「兩個同性而彼此相愛的人選擇結為伴侶,
享有和異性戀伴侶相同的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這件事情
到底損害了,異性婚姻關係中的,什麼?
到底是,什麼?
作者: analysis0813 (人微言輕狂)   2012-01-30 03:11:00
因為民法親屬繼承篇是在處理身份契約的法律效力啊
作者: NovaDjokovic (囧口)   2012-01-30 03:43:00
把我想講的都講出來了,自認為沒有你這種論述表達能力佩服佩服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2-01-30 04:57:00
事實上同性戀也可以擁有小孩常見的做法是女同性戀找精子銀行做試管嬰兒有的更費工一點的T把自己的卵子拿出來做試管嬰兒再植入P的子宮內並讓胎兒著床說錯,讓受精卵著床男同性戀就比較麻煩了,通常是捐精子找代理孕母再用領養的方式或者是兩對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講好互相讓女同性戀懷孕男同性戀再用領養的方式領養一個胎兒,而女同性戀生下來就是自己的兒子了什麼的把理論建立在生物學上,說明同性戀會導致少子而國家滅亡之類的論點是完全無視於生物學的知識那就是同性戀並不會因此缺乏生育能力還有什麼領養的問題會導致小孩的教育品質不良科學上的研究是家庭關係不和諧才會導致小孩的教育不良若不考慮這點,為什麼會有棄嬰和棄養小孩?政府該如何處理? 這才是重點吧先假設反同志婚姻聯盟的前提,同志小孩教育不良好了那問題是,棄嬰和棄養小孩的小孩被有心人收養總好過挨餓受凍吧也好過在孤兒院吧回到剛剛提的,用生物學的方式同性戀得到自己的小孩若是反同性戀聯盟要否定這種作法那問題是這也是異性戀常用的生育方式是否也要一併取消呢?若不是,也不行那為什麼同性戀無法享有這些權利?說到底還是在於婚姻是什麼?對於大多數人和政府運作方式而言,婚姻只是私人契約而已只有對基督宗教教徒不是基督宗教的神學理論拿過來一樣是被自由主義在打臉一次三四百年已經戰過而且基督宗教是戰敗的東西在拿過來一次也是一樣的下場
作者: zerodsw (Zero君)   2012-01-30 22:57:00
其實現代法律保障的叫一對一婚姻制度,一直回頭講什麼本質不過也只是後設的意義罷了,婚姻是組成家庭的方式之一而已
作者: davidkid (today is another day)   2012-01-30 23:04:00
結果我覺得我熬夜打這篇好像很空虛(orzzzz...嗚嗚嗚我這是為誰辛苦為誰忙
作者: chipretender (chipretender)   2012-01-30 23:09:00
拍拍
作者: NovaDjokovic (囧口)   2012-01-30 23:10:00
拍拍~~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3-02-01 01:14:00
拍拍他上線了
作者: chipretender (chipretender)   2013-02-01 02:16:00
我在八卦版有整理一篇反同道德導向的論點 麻煩指教
作者: startwinkle (星爍)   2013-02-04 11:36:00
davidkid辛苦了,但你這篇戰力太弱,小弟這邊剛搞到一篇社會及財法所教授所做的,以法律觀點的婚姻本質論述 @@+ 很抱歉你這篇到時候很多論點會變成白打
作者: chipretender (chipretender)   2013-02-04 21:04:00
幹 我快笑死人了 有人竟然有臉說人戰力弱我看以後我們大家看到某s的文都不用推文討論了戰力弱三個字就了事啦 顆顆 講再多他也看不懂
作者: NovaDjokovic (囧口)   2013-02-05 17:45:00
戰力弱?怎麼閣下都無法回應呢?
作者: chipretender (chipretender)   2013-02-05 22:35:00
自己看不懂等於戰力弱 startwinkle讓人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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