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社會契約看死刑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5-06-13 18:10:13
※ 引述《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之銘言:
: 所謂的「社會契約」與「自然狀態」並不是歷史事實,
: 而是種思想推理上的命題,
: 這一點其實洛克還盧梭早就有澄清過。
: (出自哪裡我忘了,不是《政府論次講》就是《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 現代版的社會契約論最有名的要屬羅爾斯的正義論,
: 他的「無知之幕」的概念試圖指出一個絕對理性的主體,
: 在完全抽離社會背景脈絡後(或者說在添入主體個性前),
: 會如何替即將揭幕的共同體訂下一套絕對正義的規範理念。
: 對於理性人的定義,我們縱使不採最狹義的利己概念,
: 如果我們承認人性中的自我犧牲是種美德,自殺不具可非難性,
: 亦即生命並非絕對或神聖的,那麼在揭開無知之幕後,
: 死刑具正當性仍然可能是成立的,反之亦然。
: 簡言之,
: 社會契約式的倫理學論述並不當然會與死刑相扞格,
: 兩者在邏輯上並無正或負的相關性。
: 從而,
: 拿漢摩拉比法典真實存在的應報刑與社會契約論相互驗證,
: 不管說發生應報刑的歷史時代是種「自然狀態」或「社會契約成立前」,
: 都是謬誤。
會,社會契約論會和死刑相違背,但問題不會出在自然狀態,
而是出在社會契約論最基本的預設。
社會契約論的基礎是什麼?
每個人平等,以簽約的方式組成政府
至於什麼是平等? 怎樣的狀態是平等?
左派和右派吵翻天的問題
人民有無權利推翻政府?
保守派和基進派討論的問題
而在每個人平等的出發點,接著就會討論到每個人至少就有一條不被外力干涉的底線
這底線是什麼? 又是左派右派吵翻天的問題,
但最起碼絕大多數的個人的慾望和基本需求被包含在內的
再來是前面提到政府是以人民授權簽約而產生
人民授權的,當然可以隨時收回和終止,
而且為了處理濫權問題又設計了什麼三權分立制度
以及其他人民參與和牽制政府的作法等等...
到了當代更有直接民主,質疑代議士存在也是有濫權問題,所以有審議式民主的東西出現
那這個和死刑的關係在哪裡呢?
不可能簽約簽自己是奴隸吧? 奴隸不具有人的地位,和人不是平等的。
簽了條約把自己變成奴隸這會有邏輯上的問題
變成奴隸後就不再是人了,那麼之前有無簽約資格?
若沒有簽約資格,理當連奴隸條約都不能簽吧?
假如有簽約資格,那怎麼會有人把自己簽為奴隸條約?
同理,死刑也是類似
假設違反條約因而被判死刑,那麼是否就代表他不具有身為人的資格?
是否也會像簽奴隸條約是一樣的荒謬?
作者: sopare (手帕)   2015-06-13 21:08:00
為何變成奴隸後,之前簽的約就不算?為何違反條約可以被死刑 等同簽約變奴隸?無期徒刑呢? 不致死的鞭刑呢? 會傷害部分身體的刑罰呢?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6-14 00:29:00
前提自我消滅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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