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很晚才回,我前幾天去聽由謝世民主持.吳豐維導讀的一個正義論
的講座。我有跟他們提問這個問題,因為我聽不太懂也不敢擅加解釋請各位
自行聽我們談話的錄音檔(約5分鐘),https://goo.gl/sgQlor。
我想再請問所以正義論所談的正義概念這個概念本身是符合一般性但不符合
普遍性,因為它說只適用於憲政民主社會,可是他在他的正義論裡頭說,正
義概念的設計必須符合一般性與普遍性,請問這樣是不是矛盾了呢?還是說
正義制度的設計中所談的普遍性是只限於會被這制度所規範的範圍內來談
論?
而如果無論在任何可能的狀況或在任何可能的世界都成立可稱是普遍性,可
是這點我們無法證實那我們不是就無法確認其是否符合普遍性了嗎?而他說
這是屬於康德的普遍性解釋,而我個人覺得康德的普遍性解釋似乎很矛盾?
所以有其他人對於普遍性這概念做出更好的解釋嗎?
另外想撇開正義論的架構從其他哲學中談一般性,如果說一般性是經驗性的
概括,或說他的相對是獨特性,那我想請問特定的自然特徵是否符合一般性
呢?因為這並沒有指稱特別的人或特別的群體,還是說這裡一般性的定義也
分為兩種,一種是包含自然特徵的一般性,另一種是不包含自然特徵的一般
性呢?以羅爾斯的說法似乎是屬於前者?
例如天生身障的人士可以得到國家補助的津貼,或著我們再嚴格一點後天身
障的人士可以得到國家補助的津貼(撇開弱勢.關懷等因素單就這個點討論這
是否可稱作是一般性)。請問後天身障的人士這是否符合一般性或不符合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