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之銘言:
: 所謂的「社會契約」與「自然狀態」並不是歷史事實,
: 而是種思想推理上的命題,
: 這一點其實洛克還盧梭早就有澄清過。
: (出自哪裡我忘了,不是《政府論次講》就是《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 現代版的社會契約論最有名的要屬羅爾斯的正義論,
: 他的「無知之幕」的概念試圖指出一個絕對理性的主體,
: 在完全抽離社會背景脈絡後(或者說在添入主體個性前),
: 會如何替即將揭幕的共同體訂下一套絕對正義的規範理念。
: 對於理性人的定義,我們縱使不採最狹義的利己概念,
: 如果我們承認人性中的自我犧牲是種美德,自殺不具可非難性,
: 亦即生命並非絕對或神聖的,那麼在揭開無知之幕後,
: 死刑具正當性仍然可能是成立的,反之亦然。
: 簡言之,
: 社會契約式的倫理學論述並不當然會與死刑相扞格,
: 兩者在邏輯上並無正或負的相關性。
: 從而,
: 拿漢摩拉比法典真實存在的應報刑與社會契約論相互驗證,
: 不管說發生應報刑的歷史時代是種「自然狀態」或「社會契約成立前」,
: 都是謬誤。
我覺得用無知之幕不一定會得出死刑正當的結論,
因為羅爾斯認為在無知之幕中的每個人會對弱勢族群好一點,
我舉個例子吧,100個人分100塊,在不知道誰會拿到錢的情況下,
假設有兩個方案,A是一個人拿100塊,B是100個人每人各拿1塊,
只用數學思考的話會覺得兩個方案拿到錢的期望值一樣是1,
但羅爾斯會採用B方案。
現在假設社會上最弱勢的族群的人會犯在中華民國刑法中會被判死刑的罪的比例較高,
(我覺得這個假設幾乎是真的)
這樣子在無知之幕中〝簽訂〞社會契約的人,
會不會覺得自己可能就是那個被環境所逼而犯死罪的人呢?
如果他們會擔心自己是犯罪的那個人,就會把司法制度設計得讓自己有機會悔過,
有機會出社會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