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釐清社會契約到底是「誰」簽的。
是「活的人」簽,還是「必將死的人」簽?
人要不就都是為自己死的,要不就都是為社會死的。2選1。
人的處境是"人皆有罪"。
"罪人皆不可殺" 還是 "罪人人人得而誅之",必需2選1。
政府"文"的前身是占卜師、"武"的前身是地痞流氓,
政府是"人"的自然結果。
人民最大的敵人一直都是其他人民。
(你的父母老師同學手足配偶鄰居主管同事)
現代政府和人民的互動,大部分發生在政府作調人,調停人民之間的衝突。
民事的處罰才是發生在人民之間的。
民約是人民和人民之間的約定。
人民和政府之間才沒有他媽的約定。
我能選我生在哪裡嗎?幹我能選我才不選中華民國咧。
那你中華民國憑甚麼剝奪我的自由、判我死刑?
刑事罪和私刑的本質一樣。都是優勢暴力。
不管合乎程序與否,包含冤判,約有80%的人會屈服。
冤獄冤死,面對太大的權威時,受刑人和家人連爭都不想爭,直接放棄。
是這些放棄抗爭的人使體制看起來有效。
刑事罪的罪罰之間沒有等量的基準。
人會犯錯,但人的自由、生命和他犯的錯,沒有天然的換算基準。
所以刑事法庭沒有「罪有應得」、「天理昭彰」這種事,
國家的權力最昭彰的時刻,是在判人冤獄判人冤死,還真的可以拿走人的自由和生命。
遇到這種狀況,你完全無法undo。
這只是自然的暴力法則,不是哲學。
裡面沒別的可以討論了。
你坐完冤獄和政府打國賠是民事官司,你冤死是你家屬和政府打民事官司。
甚麼時候人民可以告政府刑事罪了?
所以政府和人民之間哪來約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