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把韓戰爆發前後美國決策過程寫的很詳細,有興趣可以看看美國當初怎麼看待
國民政府、中共跟台灣問題
希望不要再引起宗教戰爭=.=
戰後台灣主權爭議與《中日和平條約》,黃自進,《中研院近研所集刊》54期 (2006)
摘要
「台灣主權未定論」,是美國政府於1950年6月,針對台灣主權歸屬所提出
的法律見解。主要的論述依據是,中華民國政府雖在二次大戰結束後根據
《開羅宣言》接收台灣,可是《開羅宣言》在法律上並不構成已將台灣主權
由日本之手移轉到中國之要件;台灣主權的確定,還需要經由宗主國的放棄,
以及接收國的主權繼承此一法律程序才算完備。
換言之,「台灣主權未定論」之所以會和「對日媾和」掛鉤,就是因為台灣
主權的移轉還未經舊宗主國放棄、新主權國繼承的法定程序,而美國可置喙
「台灣主權」問題,自然是因為美國負責主持「對日媾和」案,有決定日本
領土範圍之權限。
企圖將台灣交由聯合國接管,是美國在韓戰爆發的第一時間內設計的方案,
目的是防止台灣落入中共之手。美國擬採用的方法,就是藉主導對日和約之
便,首先讓日本在與聯合國會員國簽訂的和平條約中,放棄對台灣的主權;
其次,再將台灣主權問題交由中、英、美、蘇四國共商解決,若四國在一年
之內無法順利解決台灣問題,則將問題交由聯合國處理。
所謂四國協商共謀解決台灣問題,是二次大戰末期盟軍對日的決策模式。
美國主張將台灣問題先交四國協商,自然是代表對此一體制的尊重。可是,
在韓戰爆發、東西對決態勢已明的1950年代,四國協商體制早已蕩然無存。
美國之所以要重提四國協商,就是看準四國協商無法有效解決任何爭議,
卻可為下一階段的美國自主外交政策鋪路。將台灣交由聯合國託管,顯然才是
美國的目的。至於如何處置蔣介石的政府,美國政府還沒有明確結論。
不過,中共的介入韓戰,打亂了美國在遠東政策的原有佈局。為了牽制中共在
朝鮮半島的軍事介入,動用一切可資利用的反共力量,就成為美國遠東政策的
新指標。為了迅速動員一切可資利用的反共力量,重新支持蔣介石政府,也就
成為美國新遠東政策下的一環。為了鞏固蔣介石政府,新的對日媾和草案中,
撤回將台灣問題先交由四國協商再交聯合國公議之提案。同時也停擺所有要將
台灣事務交由聯合國處理的部署。換言之,美國放棄將台灣交由聯合國託管的
既定政策,反而以扶植蔣介石政府為己任。在此一首要戰略的考量下,美國政府
開始積極協助中華民國政府參與對日和約,以便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主權移轉
的法定過程中,取得新繼承者的法人地位。
1951年9月的舊金山和會,中華民國政府因其他與會者的強烈反對,不得參與。
不過,卻得於翌年4月《舊金山和約》生效前,與日本政府簽訂與《舊金山和約》
同等內容的《中日和平條約》。至於台灣主權歸屬的問題上,由於《舊金山和約》
只陳述了日本放棄對台灣的管轄權,並沒有明文交待此等管轄權將移交給哪一國,
是以《中日和約》同樣地對主權移轉的對象沒有明文交待。
《舊金山和約》之所以不明文規定台灣主權的歸屬,是因為中國沒有參與和會,
而且在誰可代表中國仍有爭議的情況下,主導和會的英美兩國所刻意迴避的結果。
至於《中日和約》蕭規曹隨,援用《舊金山和約》的條文,一則是美國不願因
《中日和約》而破壞《舊金山和約》所樹立的規範,特別是《舊金山和約》原本
就是英、美兩國妥協的產物,而英國一直主張台灣主權應明文劃歸給中共的情況
之下,得罪英國將會使舊金山的和約體制全面崩潰。
二則是美國為了防備中共武力犯台,仍需利用「台灣主權未定論」做為擋箭牌。
三則是中華民國為了爭取平等參與對日本的媾和會議,也希望《中日和約》是
《舊金山和約》體制的一環,對台灣主權歸屬不得明文宣示,願意委曲求全。
不過,《中日和約》的條文中,雖沒有主權轉移的明確字眼,但有相關條文足以
說明台灣主權已轉移給中華民國之既有事實。《中日和約》第10條規定:
「台、澎人民及法人之為中華民國人民及法人」,以及議定書第2項規定:
「中華民國之船舶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
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船舶;中華民國之產品應認為包括發源
於台灣及澎湖之一切產品」等條文規定,在在為中華民國已對台灣享有管轄權之
事實提供見證。
換言之,《中日和約》雖然沒有將台灣主權從日本手中轉到中華民國之事實
明文交待,但用二段語文的方式,將移轉之事實宣告世人。前一段是日本宣布放棄
對台灣主權,後一段是日本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享有主權,前後兩段互為因果關係,
不能因兩段之間的表述沒有轉移符號,而否定雙方的關聯。
再者,日本政府承認中華民國享有對台灣主權之立場,自1952年簽訂和平條約起
就沒有改變。即使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簽訂《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時,
並沒有同意中共的主張,承認中共對台灣有管轄權,反而強調日本政府堅守
《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立場,也就是,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
此外,在日本的法院民事訴訟中,也一再表達了日本司法界認為自1952年
《中日和約》生效日起,台灣主權歸中華民國所有的基本認知。
至於美國政府,雖然在《中日和約》簽訂後仍未放棄「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論述,
可是也認為在《舊金山和約》簽訂、日本恢復法人地位後,國際社會中有權決定
台灣主權歸屬問題者只有日本與中華民國。
美國的論述,只代表本國的立場,對台灣主權的最終歸屬不具法律拘束力。美國
支持中華民國對台灣享有主權,但為防備中共的武力犯台,故仍利用「台灣主權
未定論」為擋箭牌,替美國日後的軍事護台行動預留活動空間。是以,在其他國家
的意見皆不具法定程序拘束力的前提下,原本擁有所有權的日本,既然一再表態
台灣的主權已經由《中日和約》的簽訂,正式轉移到中華民國政府手中,台灣主權
移轉的合法性,自然不容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