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因為您引用我的文章,
所以我來回答一下。
不過我沒有念過軍法部分,
所以只能講大概的概念,
如果不足請多多包涵。
1.雖然法條寫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不代表一定要判到兩年,這邊是給法官一個"有範圍"的裁判權。
2.軍人因為在我國法律上屬於特別客體,
所以"當初"立法者覺得應該要用特別的法律去規範,
特別是某些重點犯罪,
故刑法跟軍法的部分是兩個獨立的,
並無比例原則的適用(您可以想像成民法v.s 刑法)
以上是我淺薄知識能夠給予的回答,
若有不足可能要請法律強人幫我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