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和老闆吵架了

作者: st000005 (天天)   2014-09-26 13:58:26
大家好 剛好我前份工作也有遇到勞資糾紛
剛好可以分享一下處理方式
看原PO文章 建議可以用違反勞基法的部分著手
1.未滿三個月不用預告離職日,滿三個月後勞基法就有
規定要預告離職日!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勞基法),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意思就是原PO可以直接檢舉+離職,完全的撕破臉喔 ^^
3.這是以下關於資遣費的發放規則: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接下來談談檢舉需要自備的證據文件等等
1.雇用契約 勞動契約等 (用意在證明你的到職日、工作職位、薪資)
用到職日可以去勞保局健保局查詢投保資料 依照規定第一天上班就得投保
如果老闆沒在你第一天上班就幫你保險 那他就違法了
工作職位 如果老闆跟你有簽訂保密契約 他用這個要誣賴你
請跟勞動檢查處的人表示你的工作職位 像是原PO那種助理職 基本上沒啥保密的
通常會認定是公司最低層的職位 再來是薪資 從薪資的部分可以看看公司
有沒有給你薪水高薪低報勞健保 如果有 這也是違法的!
2.存摺 薪資條 (證明你有在這家公司領薪水並且可以看到你待多久)
3.錄音 寄信等當作證據 (跟老闆雙人談違反勞基法的事情錄音或寄信
讓他承認沒有按照勞基法等話語,到時候有糾紛可以做為證據)
再來就是離職檢舉拿資遣費的過程了!
如果你很好運,攤牌離職那天老闆會怕你去檢舉,就直接給予資遣費那最好
如果沒有的話,請先攤牌離職,切記一定不能填寫自願離職單!!
而且一定一定要交接好財務設備等等! 不然可能處理到最後會被反咬一口
例如:業務侵占、曠職等等! 最好都錄音比較保險!
接著在三十天內去勞健保局、勞動局、檢舉,
並且把所有前面蒐集的資料附上,記得要寫他們違反勞基法!
一條一條寫上,並且在勞動局那邊先安排調解會,如果順利這邊就能結束了
如果不順利,再立刻去勞動檢查處檢舉他們,一樣一條一條寫上!
接著他們就會很慘很慘,通常這步的時候就會私下請你跟他和解了,
因為若不和解,勞動檢查處罰很兇還會上網頁公布企業名字很丟臉,
若你們和解了,他們能拿和解書去勞動檢查處,就不會被罰款跟公布名字!
喔,對了! 如果他們勞健保沒高薪低報的話,就不用去勞健保局檢舉,
直接前往勞動局就可以了!
當初我的資遣費其實只有三四千塊,但是就是不爽這種態度的惡老闆
卯起來蒐集資料跟爬文,而且對方也很皮,搞到勞動檢查處要開罰了才肯低頭
最後打了一場勝仗! 也順利找到比那份工作好上好幾倍的超級好公司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記得最後要再刁他們請他們給你服務證明(離職證明)喔
希望原PO加油 硬起來給他們這種老闆一個教訓
以上希望能幫到原PO 很少發文 如果有不好或踩板規請跟我說 謝謝!
※ 引述《kiki6766 (安語翊)》之銘言:
: ( 手機排版 )
: 問大家.當如果對公司的福利制度不滿,老闆要你每星期六都要上半天,又沒什麼事情,
: 年終獎金600,做滿一年的特休只有兩天,要請還要兩星期前告知,也沒調薪,這樣合理嗎
: ?
: 昨天開會,就這樣講的不舒服,我一度失控發火,我知道對老闆不禮貌,但還是忍不住回
: 嗆,我又是喜怒哀樂形於色的人。雖然事後我有道歉了,可是已經好幾次談不愉快的紀錄
: ,他們說已經對我很好,別家公司很多都沒勞健保,有的小姐薪水比我低做的比我多,我
: 一直要求,那老闆給我當算了吧…還說星期六日有時他們也都忙,不像我都待室內的。
: 很後悔太衝動…有打算要離開了…但工作難找,很多條件比現在工作更差的…也是很怕換
: 到更差的
作者: curryhats (咖哩帽)   2014-09-26 14:06:00
推~
作者: TOMOMI (浮生若夢...)   2014-09-26 14:08:00
作者: mildred19 (兩歲)   2014-09-26 14:08:00
推!
作者: cat1988416 (有什麼事嗎?)   2014-09-26 14:28:00
這篇可以M嗎?
作者: kiki6766 (安語翊)   2014-09-26 14:32:00
我是原po,謝謝你
作者: chaichai (我想要好好生活)   2014-09-26 14:37:00
想跟原Po說,就算不滿三個月也有資遣費,雖然不多,這個勞部有解釋令,因為試用期間也享有和正職一樣的福利,不是因為是試用期就沒有資遣費,雖然是不多而且勞基法早已把試用期拿掉,所謂試用期是勞資雙方的默契,一樣在這個期間享有勞基法的保障,所以資遣費計算是以比例計之
作者: yaya (喔耶比)   2014-09-26 14:47:00
所以如果是自願離職然後去檢舉 也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作者: kiki6766 (安語翊)   2014-09-26 14:50:00
他們後面沒給我薪資單明細,還有什麼可以都證據
作者: kuter (卡特)   2014-09-26 14:50:00
第一點有錯 做幾天就有幾天的資遣費不管做多久 老闆要你走要依照法令 不是說走就什麼都沒有勞動局這樣跟你講還挺意外的 XD
作者: BoBolly (撥撥)   2014-09-26 14:52:00
推 先筆記XD
作者: chaichai (我想要好好生活)   2014-09-26 14:58:00
不行的,失業給付只能為非自願勞工才能領,而這個資格是要有就保年資一年以上喔s大,所以就一定要保存打卡紀錄以做證明,勞工局根本是便宜行事不想惹麻煩薪資明細不給??那怎麼拿到薪水的呢??有沒有匯款紀錄?還有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時,雇主是必需拿出打卡證明的,而這個證明公司要保存一年以上,原po的情形是更改勞動契約未獲勞工同意,便片面更改,所以已經是違法了,再加上特休一年只有兩天,也違反勞基法,而年終這塊因為勞基法規定的不甚清楚,所以很難去要求
作者: zop (ㄞ肝ㄞ肝~一元二十罐~)   2014-09-26 15:03:00
不,那是法令規定,沒有什麼站不站得住腳的問題
作者: chaichai (我想要好好生活)   2014-09-26 15:06:00
是的勞動部的解釋令是認為該給,雖然很多老闆都不給
作者: cagari (相遇就是有緣)   2014-09-26 15:14:00
第1點完全錯,現在無試用期,資方可以要你走資遣費還是要給,非自願性離職單還是要拿
作者: chaichai (我想要好好生活)   2014-09-26 15:15:00
高薪低報這塊在跟勞工局檢舉時即可寫明,他們會去調資料
作者: cagari (相遇就是有緣)   2014-09-26 15:15:00
我就有過1.5個月要我走,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單都有原po不能把錯誤的東西寫出來誤導別人
作者: chaichai (我想要好好生活)   2014-09-26 15:16:00
另服務證明書,的確是可要求公司要開立,而這時拿到手的會是非自願離職單,和服務證明書(不該說是離職證明,會讓人誤解成是"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為勞基法第19條規定的,且公司不得拒絕開立
作者: trillian (真的好迷惑Q_Q)   2014-09-26 16:16:00
上面這些都只是一些行政規則跟民事上的規定<如果有勞健保高薪低報這些建議直接用刑法上的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罪及
作者: chaichai (我想要好好生活)   2014-09-26 16:17:00
我的意思指服務證明書當用在自己離職時,可以把他當離職
作者: trillian (真的好迷惑Q_Q)   2014-09-26 16:17:00
詐欺得利罪來處理對方
作者: chaichai (我想要好好生活)   2014-09-26 16:18:00
證明,但因現若是非自願離職,還是用服務證明書會好一點,
作者: trillian (真的好迷惑Q_Q)   2014-09-26 16:18:00
當老闆收到告訴狀的時候 保證嚇到噴尿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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