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這次鄭捷不合理的地方

作者: microXD (XD)   2016-05-11 07:43:59
qazieru:
(2000年前屏東縣議長鄭太吉殺人案於7月14日死刑定讞
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於同年8月2日批准鄭太吉死刑執行令,同日晚間槍決)
鄭捷的律師就算死刑已經執行完也可以提非常上訴及再審、看看判決哪裡違背法令及因重
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有的話可以第19天都沒提出來?行兇過程攝影機拍的很清楚
還有什麼好說、 死刑的暫緩執行在中華民國並沒有法源依據, 死刑也合憲不能藉非常上
訴及再審規避死刑的執行。
死刑犯的執行順序現屬法務部長行政裁量權、若覺得不合理應由立法院修法
第423條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
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
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
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
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
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
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
鄭捷符合420再審條件哪項呢
第 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2.如果是非常上訴 期限又有多久??
正解:原則上無期限之限制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死刑的暫緩執行在中華民國並沒有法源依據,而在司法實務上除仰賴個案承審法官在科刑
裁量上減少死刑之使用外,亦有因當事人藉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訴訟方式、聲請釋憲,
或者由法務部長消極不簽署死刑執行令以拖延或規避死刑的執行。
中華民國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
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
,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
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
2010年5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又再一次以第1358次不受理案件之議決對於死刑制度表示
意見,其認為:第一、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未規定殺人犯不得判處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6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惟依同條第2項
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如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該公
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尚非不得科處死刑。
※ 引述《flower42 (肥宅小花)》之銘言:
: 原串我就留給大家討論新聞
: 我另外開一串
: 雖然大家都拍手叫好 但我覺得有點怪怪的
: 覺得不合理 或是可能有問題的地方是這個
: 判刑後18天就槍決 從來沒有那麼快的案例
: 這個速度是不是想趕520前行刑
: 大家還覺得有哪些問題呢?
作者: ta012000 (vvvvvvvvvvvv)   2016-05-11 08:14:00
槍斃吃便當浪費食物不合理應該扔去餵蟒蛇
作者: fishfish0420 (魚魚)   2016-05-11 08:24:00
推專業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5-11 08:40:00
看不太懂你引的法條,鄭捷案件可以上訴第三審,要怎麼適用第421條提再審?而且非常上訴是用抗告的嗎?抗告是針對裁定欸假如你是想表達鄭捷案沒有再審跟非常上訴的法條的話,再審跟非常上訴的法條要引對= =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6-05-11 09:05:00
我覺得應該修法死刑應該在定讞後最遲三個月內執行這樣才能真正維持法安定性跟法律秩序
作者: thenorth (微微)   2016-05-11 09:12:00
這樣好多了另外,我不覺得鄭捷有刑訴第420條再審的事由
作者: PPPGGG (凸( ゚∀゚)凸)   2016-05-11 09:27:00
鄭這個就...直接公開說 過高屏溪,殺人無罪
作者: pocaduck   2016-05-11 10:13:00
我妹法律系,我沒說他不符再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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