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是歧視噢,
法律不存在什麼歧視不歧視,
歧視是存在人們心中的,
難道會因為用了專法或民法,
就改變歧視嗎?
恐同會因為你用民法就不恐同?
用專法跟民法同樣都是保障結婚的權利,
不能改變人們心中的歧視。
所以管他什麼法,
能讓想結婚的人結婚,就是好法。
※ 引述《baaldiablo (圓圓圓)》之銘言:
: 大家好,我支持同性婚姻,並且是以修民法的型式
: 但沒有仔細看過法條跟專法內容
: 想討論的是,立專法真的是一種歧視嗎?
: 假設在未來許多的專法通過,因此變成:
: 可以跟同性結婚 (用專法A)
: 可以跟初音結婚 (用專法B)
: 可以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一夫多夫、一妻多妻 (用專法C)
: 然後同時只能適用一種 (ABC跟一男一女婚姻擇一)
: 那是否代表著跟初音結婚與多偶同樣受到歧視呢?
: 又或著只是「認同這樣的婚姻型式」
: 並且「肯定它與一男一女婚姻的不同」呢?
: 因為這幾種婚姻的確非常不同,舉例來說
: 應該沒有同性戀會想跟異性戀結婚吧?
: 也沒有人會結婚之後又想跟初音結婚吧? (有的話,你實在太貪心了!!)
: 因此如果專法所保障的權益和一男一女結婚的權益並無相差
: 那是否還算是一種歧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