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算小咖, 一個月檢舉平均不到10件, 但1年半來從來沒失敗過
前不久第一次嘗試檢舉車輛不禮讓行人, 居然5件被打槍4件!
於是我寫信給新北市警察大隊大隊長要求解釋並再議, 結果其中3件重新檢驗後
予以舉發, 警察並且表示:
本分局已加強新進承辦人員教育訓練,以避免違規事實認定有別,
導致執法標準不一情形。
回復中提到了新北市警察的取締標準:
有關車輛不禮讓行人違規之取締認定標準,先予說明如下:
1. 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
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認定標準。
2. 路口有人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得逕予認定舉發。
3. 「尖峰時段」或「行人穿越眾多之路口」,以指揮疏導人車交替通過為主,如需
舉發時應從寬認定,以「實際有影響行人行止者」為取締認定基準,以免因舉發違規
造成交通阻塞。
接下來看看我檢舉時的影片:
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MWTZfloPic
檢舉了:
216-ESL 兩次都不舉發
AD3-882 第一次不舉發,第二次舉發
MBD-3857 第一次就舉發
其實我認為216-ESL也離行人小於3M, 警察似乎從寬認定, 就算了
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Kdr1OEipuM
1775-S5
9655-A6
這兩台第一次都失敗, 第二次都成功
9655-A6其實還可以檢舉於直行車道右轉, 當時忘了
第二次警察看得很仔細,他提到這些字句:
...已明顯影響影片中左方行人通行...
...影片右方行人略有減速通行情形,明顯已受影響...
結論就是警察也是需要教育的, 對檢舉結果不服請寄給上級機關, 告訴他們不好好處理
就接著找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