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近將軍大的事

作者: tangolosss (蛋疼)   2017-07-15 13:36:42
超跑毀損了沒?? 如果有毀損請提出證據
可以提告
但是說出想把要別人碎屍萬段
就是讓人心生恐懼 恐嚇罪
這位家長可以提告對方犯了恐嚇罪
今天就算你是全世界首富
這台車價值好幾百兆
「你也不能殺人 不能把人碎屍萬段」
懂了沒??
那些護航的根本有病
「原來金錢凌駕於生命之上」
真的長知識了
原來只要有錢 就可以把人「碎屍萬段」
希望那些護航的人 以後不要不小心碰到有錢人的東西
不然有錢人就可以把你碎屍萬段
作者: tenjow (天照)   2017-07-15 13:40:00
請問他殺了嗎?
作者: jaroslaw (雨楓)   2017-07-15 13:44:00
標準仇富窮酸,笑翻
作者: Geil (Inline Six)   2017-07-15 13:44:00
罵槓里涼也沒真槓阿 所以無罪
作者: bucketface (bucketface)   2017-07-15 13:44:00
到處被桶的別跟他計較
作者: bucketface (bucketface)   2017-07-15 13:45:00
兇宅
作者: miketk (麥仔茶^O^)   2017-07-15 13:45:00
恐嚇罪只要使人心生畏懼就有機會成立啊 摸一下要告毀損真的 呵呵 蠢腦粉一堆你有本事去你不爽的人面前公開罵髒話不被告再來說啦 不然對鄉民罵看看阿 腦粉 噗
作者: eatingshit (別懷疑我叫宜霆謝)   2017-07-15 13:47:00
腦漿粉 頗呵
作者: sagat666 (只是個ID)   2017-07-15 13:48:00
沒指名或是明顯隱指該母親個體的威脅言論,會不會成立恐嚇有待商榷,他說我只是表達內心不滿就好
作者: hangar (鍵盤狗)   2017-07-15 13:48:00
一樓邏輯 噗
作者: sagat666 (只是個ID)   2017-07-15 13:49:00
除非直接查那個媽媽的個資然後說ooo,我想把妳碎屍萬段
作者: attitudium (C'est La Vie)   2017-07-15 13:49:00
有些人就是喜歡捧有錢人LP 連基本人性的尊重都放棄了。還隱喻咧 照片都出來了
作者: hihi29 (無)   2017-07-15 13:51:00
在那張照片下面po文 說沒指名檢察官應該不會信
作者: yiyin330 (L*VE westwroth miller)   2017-07-15 13:51:00
你確定這個能告恐嚇?
作者: ugotnostyle (Iak)   2017-07-15 13:56:00
台灣刁什麼都想告什麼都以為可以告 不意外
作者: woo5566 (無五五六六)   2017-07-15 13:56:00
罵人三字經 就一定要跟他媽媽發生性行為嗎?
作者: aazzz (粒粒粒)   2017-07-15 13:56:00
碰別人的東西需先徵求同意。這基本道理媽媽沒教嗎?
作者: chram (chram)   2017-07-15 14:00:00
恐嚇肯定是告不成的
作者: sagat666 (只是個ID)   2017-07-15 14:03:00
非公眾人物又無法得知她是誰,隨便一個長得像該媽媽的路人甲都可以跳出來說我被恐嚇要告
作者: callmedance (NightFury)   2017-07-15 14:03:00
你也是蠻高能兒的
作者: sagat666 (只是個ID)   2017-07-15 14:06:00
而且恐嚇成立的要件重點是後半段:致生危害於安全,連人都不知道是誰你要怎麼致生危害?
作者: terry66 (999)   2017-07-15 14:14:00
樓上這邏輯怪怪的
作者: ugotnostyle (Iak)   2017-07-15 14:14:00
當然可以告 只是不起訴而已 蠻丟臉的 浪費彼此時間
作者: sagat666 (只是個ID)   2017-07-15 14:16:00
刑法就是罪行法定主義啊,恐嚇不好成立就是後面這個要件當然,檢察官影響很大,但如果我辯護就用這點來攻防
作者: L78G (DirtBerg)   2017-07-15 14:21:00
為了護航怪獸家長扯恐嚇也是一絕
作者: sagat666 (只是個ID)   2017-07-15 14:22:00
去看看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 751 號刑事判例吧,判決內容提到恐嚇內容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使被害人知道,不能只對不特定人揚言。如果恐嚇者確定這些不特定人士會把訊息告知被害人,則才可能構成恐嚇。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除非將軍知道他的粉粉有人認識這個媽媽並且會告知她將軍想把她碎屍萬段,才有機會成立
作者: ohyago (Hey 給我一分鐘的快樂吧)   2017-07-15 14:25:00
跑過法院 我光一件民事就可以打了四年 噴3x萬給律師~動不動就告人 的確是要有錢有閒 或是特休假很多..
作者: issac ( )   2017-07-15 15:09:00
照片都貼了 但也沒說有被刮傷要人賠 可見沒有被刮傷
作者: kenimai (非理法権天)   2017-07-15 15:14:00
你也跟那種家長差不多
作者: freedom2105 (自由2015)   2017-07-15 15:29:00
我只能噓了
作者: grizzlezzle (精銳長頸鹿)   2017-07-15 15:31:00
一樓笑死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17-07-15 15:33:00
這個case就算有傷到車也不會算毀損罪因為非蓄意
作者: bigtai (我也不知道啊)   2017-07-15 15:50:00
這篇邏輯怪怪的
作者: jmon (鳴)   2017-07-15 15:55:00
你兒子再摸我女兒,我就把你碎屍萬段。(你:我要告你恐嚇!)
作者: sunkiswei   2017-07-15 16:07:00
標準仇富 教育有問題
作者: techih (Super)   2017-07-15 19:35:00
恐嚇罪不是這樣用的
作者: mico409 (mico)   2017-07-15 20:27:00
小心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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