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3月在國10上被撞,事故判定無肇責
當天報警後就拍了照把車移到路肩
還沒來的及跟信用卡公司或是保險公司聯絡
拖吊車馬上就來了
警察處理後,車就被拖下交流道,費用2700
之後我就跟對方請求一些必要費用跟這筆拖吊費用,結果調解失敗
最後當然就上法院了
結果今天開第二次庭
法官說他查了法條,沒有規定說高速公路上車禍一定要拖吊
法官又說看了我的事故照片跟維修單,覺得還可以開下交流道
本魯就覺得奇怪了,法官又不是專業技師
一看就知道車禍後車能不能繼續開喔
萬一開到一半輪胎脫落或是甚麼東西掉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怎辦
下次開庭應該怎麼跟法官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