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敘述:
紅燈起步時我未保持安全車距碰撞前車(時速約10公里)
對方備胎有擦傷 我則是引擎蓋輕微隆起
對方表示各自處理即離開(當場有互留電話及傳訊)
因我有保險 故我仍請警察來現場備案有拿到聯單
但當時員警紀錄時 我忘記對方車號
員警在我的單子上寫對方車號"不詳" 但他表示我查到之後打電話給他
一個小時後我回公司看行車紀錄器 查到車號馬上打電話通知該員警
他表示會上傳到他們的電腦系統
我的問題是想請教:
1. 如果我回原廠修理 並備妥聯單等所有文件
保險公司(明台)是否會因為我的聯單上寫"不詳"而不理賠??
我問過承辦員警和修車廠員工 他們都說只要有備案和行車紀錄器資料就沒問題?
2. 遇到此類對方自行離去 事後有無可能對方去醫院驗傷要求我賠償?
我該如何處理??
請高手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