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國道險些被垃圾駕駛亂切撞上,檢舉後卻獲得這樣的回覆:
本案經檢視所提供之檔案資料,經查詢該車車籍資料與錄影畫面中之違規車輛不相符,為
免日後舉(作)證問題,不予以舉發,倘若有其他具體事證,請提供本大隊依法處理。
發現有假車牌的情形,這本身不就是一件重大違規事項嗎?
看是要請車牌原登記車主到案說明還怎樣去偵辦啊
怎麼反過來要我再提供其他事證?
此案件結果竟然是不予舉發結案
那豈不是表明掛假牌的車根本就可以為所欲為,只要沒有那麼不幸剛好被攔查都 OK
有這種事? 合理嗎? 無法可管???
最不甘心的是惡劣駕駛沒有獲得應有的懲戒,繼續逍遙法外危害大家的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