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須太驚慌!
這個法修交代的而已,修正條文第36條寫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空氣污染情形加嚴十年以上車
輛排放標準,另外寫到此項標準及檢測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得」這個字,在公部門差不多可視為「可以不做」,既然要視污染情形才做,還可不做
?!而且做法還要另訂公布,沒有一個承辦人、承辦科長敢拿石頭砸自己腳!
請問冬天空品差是每天嗎?冬天時加嚴等行政程序結束時都夏天空品優良了,如何訂出一
套合理的標準及機制?即便訂出來了,怎麼驗?地方絕對沒人力,行政、稽查人員肉眼看
的出車齡?還是天氣差時所有10年以上老車通通向驗車場報到塞爆監理機關?這種窒礙難
行的方式,用膝蓋想也知道不可能,行政程序速度你知我知,法這樣修就差不多解釋為:
以前沒法管不到,現在修成我可以(也可以不用)處罰你喔!
其實就是這又是政府、民代假做事真偷懶,演一齣戲騙騙不懂的,不敢直接訂出不准使用
的規定,難怪台灣不會進步。
以上,大家可以放心繼續玩老車了~小弟在環保機關幹過三年多,條文怎麽寫能服眾又不
讓自己事情幹不完是公務員的精髓所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