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run (忘記背後努力面前)》之銘言:
: 想請教板上網友
: 車禍時,我提出行車紀錄證明,警方不願接受。
: 因理由為,雙方皆未受傷,此為民事案件,警方沒有受理行車紀錄證據的理由。
: 因先前經驗 (國道車禍),警方都有主動希望我們提出行車紀錄器證據。
: 這次是地方分局,警察卻堅持不收行車紀錄證據。
: 因為停等紅燈,我車停等(車速0);對方駕駛因彎下腰撿東西,車子往後滑撞我前保桿,
: 只看照片,警方一開始認定是我追撞前車 (前車駕駛也強調是我撞他)
: 因出示當下行車紀錄器,警方才知道是他倒車撞我。
: 但警方卻不願接受我行車紀錄器的檔案,說如果他把檔案弄丟或損毀,他會有麻煩。
: 請問這樣合理嗎?
警察不介入民事糾紛 警察不介入民事糾紛 警察不介入民事糾紛
很重要 所以要說3次
你要提告 基本上就是自己蒐集證據
自己去法院提告
警察沒必要幫你蒐集對你有利的證據
至於保險公司??
本來警察的報案單就不是理賠必要文件了阿~~
去看看你的保單
有哪一條說要警察報案單才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