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oupe (I am groupe)》之銘言:
原文恕刪
首先
原PO和前車跨越雙黃線違規
再來
影片不夠長
我看行人穿越那地方的前面100公尺內
應該會有行人穿越道
「如果有」,依道交規則第 134 條第一項
「如果沒有」,依道交規則第 134 條第六項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
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
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但是就算100公尺內沒有行人穿越道,
行人也沒有注意左右無來車就穿越,
所以行人違反道交條例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
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再來
我看道路有兩條白線「快慢車道線」
如果你不小心撞上行人,
依道交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
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
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此時要區分情況
前面提到行人穿越道
如果「100公尺內沒有行人穿越道」
你又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進行「超車」行為
不但有「刑事責任」而且加重二分之一
因為你有提到「隱約看到行人」
但如果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
行人不走行人穿越道而違規
那你依然負有「刑事責任」但減輕刑責
大致上是這樣
台灣的交通法規精神
其中一項是「禮讓行人」
所以「基本上」開車的撞傷人會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