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3南下,斗六段重大車禍!4人無心跳

作者: cyora (小鳴)   2024-05-30 21:50:46
這件車禍今天地方法院判決,遊覽車司機被判刑3年6個月,把法院新聞稿貼上來大
家參考。
原文標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第276號國道三號劍湖山重大車禍判決新聞稿
原文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098736-0e8d9-1.html
原文內容:
一、判決主文
陳文貴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二、犯罪事實
陳文貴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9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KAB-0899號出租遊覽車(下
稱甲車),搭載乙女、A男等乘客,行經雲林縣斗六市國道3號公路南向263.7公里
處,依當時路況、車況,被告超速行駛且從外側車道往內側車道偏行,此時正好有
李○澄駕駛車牌號碼8155-J7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同方向沿內側車道行駛而
來,甲車擦撞乙車後持續偏行撞擊內側護欄(乙車上無人受傷),再往右偏行撞擊
同方向沿外側車道,由陳○一所駕駛、搭載江羅○香之車牌號碼BMK-6551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丙車),導致乙女、A男,江羅○香、陳○一死亡。甲車上之乘客亦分
別受有不等之傷害(未據告訴)。
三、判決的理由
被告坦承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並有卷內的相關證據,諸如肇事當下的監視器
截圖等加以佐證,案發的國道三號路段最高速限為每小時110公里,被告為遊覽車
職業駕駛,領有合法駕照,應該要知道並注意國道、道路交通安全規範,而且依當
時天候、路況,被告沒有不能注意的狀況,竟疏忽沒有注意,因超速、任意及驟然
變換車道,又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導致發生車禍,造成被害人
4人死亡,被告顯然具有過失,成立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四、量刑審酌事項
1、被告在本案有自首的適用,這是減刑事由之一,此外,法院還考量到被告之前有多
次交通事件違規紀錄,其為職業駕駛人,當被告駕駛遊覽車搭載乘客上路的時候,
本來就應該要謹慎並遵守交通規則,才能維護自己、乘客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但
被告卻超速行駛,又任意、驟然變換車道,也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
隔,導致本案車禍發生,造成被害人4人死亡,是本案肇事主要且唯一之原因。
2、被告雖然跟被害人陳○一、江羅○香的家屬成立調解,但沒有跟被害人乙女、A男
的家屬達成和解,又被告駕駛前一天睡眠並不充分,有睡眠不足、精神不濟及恍
惚的情形,更應該謹慎駕駛,甚至拒絕駕駛,但被告仍執意出勤,且不時有超過
每小時120公里,甚至到達、逼近每小時130公里的超速狀況,認為被告確實嚴重
違反遵守交通法規的義務,造成重大的危險及損害,違反義務情形及所造成的傷
亡非常嚴重。
3、此外,辯護人雖然請求緩刑宣告,但法院認為被告犯行所生危害嚴重,沒有跟被害
人乙女、A男的家屬達成和解,且本案已經宣告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不符合緩刑宣
告條件。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王子榮、陪席法官黃震岳、受命法官詹皇輝。
作者: k7881683 (這是規定)   2024-05-30 21:55:00
垃圾大車 平均殺一個人才關10個月
作者: sorkayi (尋找奶昔)   2024-05-30 21:58:00
和解了 不知道條件是什麼
作者: tn00210585 (*〞︶〝*)   2024-05-30 22:10:00
大概就一紙很香的債權憑證
作者: FormulAn21 (Kaga)   2024-05-30 22:13:00
歡迎來到台灣
作者: edwian (月牙灣的星空)   2024-05-30 22:16:00
四.3不是寫沒有跟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還是關太短...
作者: WuKong (悟空)   2024-05-30 22:50:00
人命真便宜
作者: vincentpon (Comingboy)   2024-05-30 22:53:00
犯罪成本真的低
作者: cospergod (cospergod)   2024-05-30 23:03:00
讚 哈哈
作者: cluster   2024-05-30 23:10:00
雖然很無奈,在法律層次人命是有價的遠離大車保平安
作者: thigefe (米麩)   2024-05-30 23:12:00
殺一個人關不到一年 賺爆,吊打鄭傑,鄭傑應該去當職業學長才對
作者: cblade (cblade)   2024-05-30 23:23:00
國道大車一堆超速
作者: DWESOME (堆搜咪)   2024-05-31 00:05:00
撞死人CP值爆錶
作者: waterdesign (水●設計)   2024-05-31 01:23:00
畢竟蓄意跟過失有著根本的差異
作者: origin2 (這一欄是空的)   2024-05-31 04:27:00
大家真的覺得判太輕的話,請打電話給各黨立委要求增訂駕駛大型車輛過失致死罪,並且若為犯規累犯則加重其刑的規定,法院才能相對應判決。同樣或許也需要對合併執行的規定作出排除修改,每條人命必須累加刑期。
作者: annzheng81 (aann)   2024-05-31 06:16:00
也可以用在各種職業駕駛嗎例如垃圾黃 殺人大車學長等等
作者: ncaaa (ncaaa)   2024-05-31 07:49:00
悲哀,這種人渣才應該槍斃
作者: henryrita (顆顆)   2024-05-31 08:19:00
死死算了
作者: li04 (li04)   2024-05-31 08:21:00
台灣就是只要跟擦傷的人和解,跟死人不和解,就是非常有誠意的行為
作者: augustlion (new)   2024-05-31 08:54:00
沒睡飽還開…
作者: caeser900452 (caeser)   2024-05-31 09:33:00
治本的方法是把過失廢掉通通都算殺人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5-31 10:33:00
樓上你要顛覆法律的基本觀念嗎???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24-05-31 11:12:00
...那以後車禍在路上沒有把人撞死也算殺人未遂捏 要確ㄟ你開車超速 沒有撞到人 可以當作殺人預備犯 要這樣?
作者: VVVV5555 (東興烏鴉-耀揚哥)   2024-05-31 11:51:00
三年呵呵
作者: e2000 (e2000)   2024-05-31 12:17:00
結果NONO跟李宗瑞大大,一個人都沒殺,判的比這個殺四人的重好幾倍
作者: Windcws9Z (聞肉絲就餓)   2024-05-31 13:39:00
撞死4人才判決3年半,反觀小玉換臉判5年還沒收1000多萬哈
作者: SimACC (didbib)   2024-05-31 15:04:00
可悲的是,有達成和解3年竟然算重的…
作者: pippen2002 ((EJ1547))   2024-05-31 15:19:00
過失致人於死罪?只要3年? 太好呢!大家快上?可以6罪疊加啊! 上限有限制??6? 4? 10?
作者: FormulAn21 (Kaga)   2024-05-31 16:40:00
台灣好像沒在玩疊加 同罪併罰可能還有減刑空間有認事曾從事法務 說全都在算減刑或罰金 看了很絕望甚至案量一多不小心疏失了 還要幫犯人墊罰金保績效其實某幾條法修掉就能改變 為什麼不修 大家心理有數
作者: cc02040326 (茶包)   2024-05-31 20:53:00
垃圾大車 幹你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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