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小妹月中在台中一家美顏中心打工,因店家不付員工薪水,故員工集體對老闆提起告
訴,並已取得支付命令,老闆惱羞,一一對離職員工提起告訴,例如:妨害名譽、妨害自
由...,幾個月後,又再次對員工提前告訴,但其中一個被告的不是離職員工,而是員工的
姐姐,我要強調的是,姐姐在這其中並沒有參與任何的行動,且台中警察告知,老闆是以
告離職員工妨害名譽之名,提告姐姐的!(老闆好像有在筆錄上寫下姐姐的身分證字號,
是否有個資上的問題?)
想問姐姐在這樣莫名被提告的情況下,除了去警察局報到澄清,是否能對老闆提出什麼告
訴?
姐姐已在台北上班三年了,被告時,人也在台北,但莫名被叫去了台中警察局,想問,能
否在北部警察局對老闆提前誣告? 好解決距離上的問題。
希望各位能幫忙給點解決的方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