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軍隊國家化」之意涵,學者劉慶瑞認為:「所謂軍隊國家化,有兩個意義,第一是
指軍隊不可為某人所有,也不可為某一地域和某一黨派所有。第二個意涵是指軍隊既為國
家所有,其任務是在於效忠國家和愛護人民,不應效忠於某一個人、某一地域或某一軍隊
之存在,以維護國家主權完整」(陳梁枝,2004,61)。
宋朝在大部份時期,雖然在中央設置樞密使掌管兵籍和虎符,領兵的將軍也只在打仗的時
候統領軍隊,但是宋朝用於處理民族戰爭的大戰區宣撫使,一直以執政官出任並且掌握防
禦戰區的財政權,用來監督戰區部隊的宣撫判官也是宣撫使自行聘任的,所以宋朝宣撫使
領導的軍隊還是保有濃厚的私軍性質。
宋金戰爭期間的四川戰區,一直到1131年時才由朝廷任命灃州知州,在此前,四川的戰爭
事務都由張浚和吳玠負責,武臣出任宣撫使以後,他們逐漸擴充在地的財政權,紹興議和
以後又開放了許多軍官的任命權。1138年以後,朝廷不得不在四川戰區安插幾位安撫使來
跟宣撫使互相監督折衝,范成大也被任命為制置使被派往四川,與張、吳家族軍官爭奪財
政權。一直到1181年,制置使才在朝廷指揮下發動兵變剝奪吳家後人的軍權。因此可以認
為,宋朝的前線戰區為了能獨立作戰,軍隊國家化並不那麼充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