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iefoflaw: 沒說日本關政治犯是正確的,但人權標準大勝兩蔣政權 03/03 17:13
推 chiefoflaw: 1927年蔣渭水就可以組黨,國民黨在59年後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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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在1896年時,於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內務部警保課下設置「高等警察掛」,主掌集會結
社與刊物出版等事。日本本土則大約到了1904年才設置高等警察,但普遍設置是1910年日
本發生企圖刺殺明治天皇的幸德事件後,而除了普設高等課之外也將特別高等警察從高等
警察獨立出來[註 1],主要用來打擊無政府主義者、共產主義者、社會主義者等思想犯
[1]。
特別高等警察在太平洋戰爭期間成為形塑日本及殖民地人民有一致對外意志的工具,嚴格
壓制危險的思想與言論;為此制定了〈國防保安法〉(1941年3月)、〈言論出版集會結
社等臨時取締法〉(1941年12月)、〈戰時刑事特別法〉(1942年2月),令特別高等警
察有便宜行事與隨意制裁嫌犯的特權[1]。
而根據負責偵辦旗山事件的特別高等警察寺奧德三郎的說法,在臺灣對思想犯進行偵訊時
,一般會有兩名以上的偵查官負責,想辦法讓嫌犯招供認罪,但對思想犯來說光是拿出物
證試圖說服他招供的效果不佳,結果刑訊才是唯一的良法[2]:78。刑訊一般是由偵查官徹
夜輪流進行,通常嫌犯到了第三天就會撐不住想睡覺,但偵查仍會持續下去,且由於這個
方法並不會在嫌犯身上留下外傷,所以是相當有效的刑訊方法[2]:78。
而如果還不行,則改用「水攻法」:將嫌犯用細麻繩綑綁使之仰臥,再把布巾等薄布蓋在
臉上,然後把水潑到嫌犯臉上,使之呼吸困難[2]:78。由於使用這個方法不小心的話會讓
嫌犯昏過去,所以偵察官要適當調整水量,想辦法讓他招供;此刑訊法也是最常用的方法
之一[2]:78。
再進一步則會用上井字架刑具,讓嫌犯坐到約以兩寸橡樹角材作成的井字型木架上。為了
不讓嫌犯上半身傾倒,會將手腳緊緊捆綁後再進行偵訊,通常嫌犯最多只能撐30分鐘就會
雙腳麻木而相當難受;而如果遇到相當執拗的嫌犯,就會用長2尺5寸的細鞭抽打嫌犯全身
[2]:79。
還有一個方法是將繩索掛到偵訊室天花板上把嫌犯吊起來,然後剝光他的衣物、燒其陰毛
;此外尚有浸水、通電(輕微電流)等方法,由於使用這些刑訊方法時一不小心就會讓嫌
犯喪命,所以用到這些方法的偵察官都格外小心,不然出事的話不僅會失去重要證人破不
了案,就算辭職也無法卸責,甚至還會成為刑法上的罪犯[2]:79。也因此,除了愛國心特
別強或膽量大的偵訊官,通常不會使用到這個方法[2]:79。
另外,寺奧德三郎提到,日本人通常被刑求到某個程度就會招了;但臺灣人即使到了半死
不活的情況也堅決否認,直到快要死了才招認,但稍微一鬆手就又改口否認,如此倔強的
心理令日本人相當難以理解[2]:79。而寺奧德三郎又表示,可能是這些臺灣思想犯認為只
要一自白就會面臨死刑,而且臺灣人相當迷信會在神明面前發毒誓表明不會背叛同夥,可
能是想「反正都會死,還不如不招認而死」以免違背誓言[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