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rinceBamboo檢舉案

作者: eunacat (我是貓還沒有名字)   2016-03-27 04:38:17
主文:hgt未經同意轉錄文章,禁言九十日.
理由:
一.依#1MukeIhB (historia)辦理.
二.經查#1MhU6n4E (historia)發布文章為本年度一月卅一日,前開檢舉文章三月十一日
發布,係逾期檢舉,按板規新增一,6. 不受理駁回.
#1Mq7DCIn (historia),至今並無得原文作者同意轉錄、轉貼
依板規二A2.第四款 ,成立,水桶三個月即九十日,自本判決發布起執行.
三.其餘請求部分雖不無理由,惟因檢舉文章已有引戰吵鬧兼有報復性檢舉之情,且當事人間
已有板務於前案理由中預告高度裁罰額,惟於本案件被檢舉人業已受禁言(板務自限)
於同一事件裁罰最高額90日(板規另有180日之罰則惟無關本案不適用之).另有K板主建議
雙方免再加重,本席即小老哥同意.故裁量不罰.此項係情況判決,並不形成先例.
附帶說明:
本件擾人者係檢舉人趁板規似無明文規定檢舉方式之灰色地帶,附自以為之理由強行公
開檢舉,此檢舉文又因缺乏板主權限鎖文,復因當事人間業已屢次互相攻訐及報復性相互
檢舉,故吸引受罰人推文爭執.此情形於公於私均甚不可採,實係杜撰理由引戰鬧板.
故板務依職權擬藉本案將先例明確化,限定檢舉方式為以下(也就是強調"明確"的對全
部使用者發生效力):
1.置底檢舉區:
(1).檢舉應列記,文章代碼 (文章代碼獲得方式為shift+q,請再複製自井字號及代碼,不
包括括號含historia),行為人之ID,所犯事由(簡由)
(2).並請注意,非有板務允許或傳喚,不得於檢舉區發布上開1之外之推文,惟者一律以鬧板
論,且至少水桶七日以上,累犯再加重.
2.來信:任一板務均可,時效計算以收信在先者為準.來信內容同1.
上述1,2之外以其他方式均不受理,公開發布文章檢舉者仍以鬧板論.
當然,板務立場並非喜創設先例造成使用者搜尋負擔,本席刻正草擬板規修正草案,將相關
規定明文化於板規.本席將基於分工,移請K板主於不久的將來發布板規修正草案付看板供使用
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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