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n17 (祭祀風的人類)》之銘言:
: 這個問題我無法回答你 因為算不算錯要講證據
: 比方說鍾是否有實質上幫助共產黨在台的組織等等
: 你要討論必須去看促轉會對於這些的論述
: 當然你可以問為啥不是我看了來跟你說
: 因為不是我質疑的 是你質疑的
: 當然要是你看了之後發現促轉會啥都沒講 或者是講得一團漿糊
: 那時候在來噴也不遲
這是個很好的質疑。
所以我去看過了。
促轉會其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正式網頁如下
https://www.tjc.gov.tw/news/60
簡單說呢,促轉會只是宣布,
只要是被認定過的二二八受難者,
那麼當年的有罪宣告等,撤銷。
就沒有其他解釋了。
所以到底如何解釋鐘變成無罪?
我確認了一下鍾浩東的罪名:
https://admin.tjc.gov.tw/
public/cipas-uploads/news/2018/10/14aa10538d16dbc06fbb1892c2896606.pdf
: 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依國家檔案資訊網的史料
(不好意思要登入才能看到第一手史料翻拍,這裡只提供入口連結了)
https://aa.archives.gov.tw/archivesData.aspx?SystemID=0000102923
審判單位
保安司令部 (注意不是法院)
依據法律
: 合依戒嚴法 第...
: 戰時陸海空軍簡易審判規程 第...
: 懲治戡亂條例 第...
: 檢肅奸諜條例 第...
判決時間:
1950年 (第三次戒嚴令發布後,詳下)
從上可知,"戒嚴法"是關鍵,
所以是送軍事審判,而非從地方法院開始
而其無罪的理由就在這裡,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臺灣白色恐怖時期
: 2010年,監察委員黃煌雄等提出調查報告指出1948至1949年有三次戒嚴令,
: 1949年11月22日第三次的戒嚴令如未經總統宣告發布
: (李宗仁代總統當時並不在中華民國境內,
: 不可能簽字公告,不符憲法第39條規定),
: 形式要件不完整,法定程序有瑕疵,
: 則戒嚴令因欠缺形式法效而失效,
: 軍事審判機關的審判權就有瑕疵。
: 謝聰敏等人對監院的調查結果感到振奮,
: 他們表示自己因為在戒嚴時期遭到軍法審判而坐牢,
: 如果監委認定戒嚴令有瑕疵,那麼當時的審判就站不住腳,
: 他們將根據這項調查報告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爭取平反及冤獄賠償。
簡單說,
促轉會採取的策略是,
它不來跟你爭辯鍾浩東有沒有參加中共,其行為是否算是叛亂,
這些事情倒底算不算犯罪?算的話,死刑是否妥當?
而是釜底抽薪,直接說當時的判決所依據的根本法源(戒嚴法)
因為不存在,所以無罪。
這樣也解釋了為什麼促轉會的撤銷有罪公告可以一次公布一堆人,
因為基於上述理由,它沒有必要一一探究事實究竟如何,
反正只要是當年依戒嚴法送軍事審判的
就是無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