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什麼中國士大夫沒有積極爭取權益?

作者: y11971alex (Indigo)   2021-10-03 13:35:45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 引述《y11971alex (Indigo)》之銘言:
: : 我覺得士大夫這個概念有點過於空泛,既有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內涵。用各個朝代特有
: : 的制度討論應該比較簡單。前面的回應提到,權益的存在是建構在承諾上面的。雖然貓狗
: : 對於外力搶奪食物也會感到不快,但是這只是本能,不能說貓狗之間也有權益的概念。
: : 所以要審視歷代政治制度的各種承諾,我覺得一個明顯的承諾就是商鞅的二十等爵。獲取
: : 這個爵位應有的付出、以及相應應得的利益(土地、受客等特權),都是明確訂立的。在
: : 這個理論之下,君主以及應拜爵者互為合約的主體,有爵者的享受有一定的條件(比如犯
: : 罪要奪爵),但應該也受到一定的保障,君主不能有功而不拜、無故廢有爵者為庶民。
: : 劉邦在位時好像也發過詔書,要各級官僚儘速處理有爵者應得的福利,所以他才能說自己
: ^^^^^^^^^^^^^^^^^^^^^^^
: : 無愧於追隨者。爵位既然是在期約的架構下經由一定的付出所交易來的,那爵位的各種福
: : 利也當視為類似現代的私有權利,不可單方廢止。爵位的可繼承性,也可以視為這種權利
: : 的物化、跟動產一樣可供繼承。所以漢武帝要抑制諸侯,也要找個冠冕堂皇且有神靈加持
: : 的「酎金」作為藉口。
: 所以? 劉邦沒有殺過功臣? 韓信和彭越等等之死,是因為劉邦沒有給他們正式承諾?
: 之後的朱重八不是更明顯?
我前次的發文是專指「土地食邑」的權利,這跟殺功臣這種明顯是權力政治所導致的行為
到底有甚麼關係?所有的制度都會受到貪婪於財貨、勢力、疑心的衝擊,但這不影響制度
的確立。我發文的意思是,有爵位者的「土地食邑」權是建立於一個合約之下,受到這個
合約的保障。這並不排斥有爵位者與他人跟皇帝建立的其他合約。
: : 至於官僚跟皇帝的關係,我覺得比較類似於僱傭關係。就是官僚為皇帝提供一定的勞動與
: : 智慧,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報官僚,而這個薪水是官僚應得的權益,不可以不發薪水。有
: : 爵位者的權益是裂土與食邑乃至於一定的政權,官僚的權益是薪水,兩者都是不可任意奪
: : 取的,但是食邑權則跟現在的財產權比較類似而已。
: : 至於士大夫的財產是否受到法理的保障,我覺得這尚且在官僚與皇帝的關係之外。竊以為
: : 如現在的雇主不會出面保障員工的土地權,皇帝也不會只因官僚為他服務而保障他們的土
: ^^^^^^^^^^^^^^^^^^^^^^^^^^^^^^^^^
: 因為那不是現代雇主的意義,現代員工雇主被侵占或侵吞,應依法向國家的法院
: 提出訴訟。
未明所指。
: : 地。或許可以說,有爵位(列土封疆)者的土地是跟皇帝有合約的前提下所取得的財產,
: ^^^^^^^^^^^^^^^^
: : 所以皇帝需要予以尊重,但其他人所持有的土地,就沒有這個前提,所以不受到類似的保
: : 障。但不代表沒有任何保障。
: 因為皇帝和官僚或者勳貴「簽有契約」,所以皇帝要動這些下屬就需要「找藉口」。
: 但是皇帝沒有和官員簽契約保障他們的土地或者動產,因而皇帝可以不保障或者進一步
: 隨便沒收官員等的動產不動產?
我沒有這麼說過。我說「尚且在官僚與皇帝的關係以外」,也就是說皇帝對於動產不動產
應承認者,並非建立在官僚服務之上。
: 別鬧了! 真以為古中國沒有法律保障人民的動產和不動產? 聽過地契和房契沒有? 聽過
: 買賣契約沒有? 古中國民間都沒有這些經濟活動? 縣衙門都只有處理殺人放火偷盜的
: 刑事案件,而沒有處理民事財產糾紛?
: 這些庶民難道都和皇帝簽了契約,所以皇帝派的縣太爺有義務幫他們處理這些民事
: 糾紛,「保障」這些庶民的財產權。反而官吏因為沒和皇帝簽這些保障契約,所以
: 皇帝沒義務保障官吏的財產權?
: 照這樣說,皇帝看到哪個官員家有好東西,就可以合法隨便拿,不需要藉口? 看到
: 臣下有漂亮妻妾,就可以隨便狎玩或占有? 別鬧了。
: 先查一下古時候的法律再說,真以為劉邦治理漢朝,只靠「約法三章」,而沒有
: 其他更具體的法令?
: 至於拿現代公司老闆與員工的狀況去比擬古時候皇帝與官員的關係,那是嚴重失真
: 。因為在現代法律規定下,老闆本來就沒有義務保障員工的動產不動產,那是國家的
: 權限。員工的土地、房屋、汽機車、冰箱、電視、現金或存款等等,遭受他人不法強
: 奪、強佔、偷竊或者詐騙等,應向警察局報案或者聲請檢察官調查等。因為這些刑事
: 案件「調查偵辦的權限,被收歸國有」。
這裡理解對於我發文的意思,偏差也異常的嚴重。我發文時就說過,士大夫有多重身分,
對於皇帝的關係也是多重的,既是自然人,也是享受社會尊崇的個體,在某些情形下也是
皇帝的官僚。我所以使用「官僚」兩個字,就是要縮限要指稱的關係。士大夫可以有官僚
的身分,也可以沒有官僚的身分,這都無礙於士大夫所應享的其他權利。
: 至於員工受到人身侵害如殺傷或強暴等,「偵辦權限也全在國家」。然後統一由法
: 院判決,因為「案件裁判的權限依法也在國家的法院」。
: 倒是回到皇帝與官僚之間,「皇帝有義務去立法和執行司法調查與審判」,這就和
: 現代法治社會的私人雇主天差地遠。
: : 所以要看古代人有沒有守護自身權益的舉動,或需要從他們自己意識中的權益作為出發點
: : 。畢竟如果自己都不認為有某種權益,自然是不會守護的。當然,守護權益的行為跟對等
: : 的爭取新權益、卑微的請求恩賜、跋扈的奪取財物,在呈現上有時也是類似的,史料不會
: : 用我們的視角記載。
: : 陋見聊備一二。
: 最好古代官吏沒有保障自己私人財產的觀念,最好他們沒有提出請求。真是這樣,
: 古時候「民間」各種財產官司,你以為都是怎麼發生的。庶民的私產,皇帝派出的
: 官吏都要「依律令」保護了,比庶民更高級的官員居然沒有保護?
哪裡有說過「不受保護」?梁武帝與王氏子孫爭地,還要取市值補償呢!但這並不建構於
「官僚」的身分上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1-10-03 15:38:00
建立在合約的保障下? 請問合約是受到甚麼力量保障?中國皇帝是制度上立法源頭與司法最終裁量所在皇帝要毀約,制度上幾乎可以說是無「法」可管,而是到政治力博弈的層面。約定之保持,源頭在背後的強制力也就是這個強制力的源頭差別,不合適把皇帝與官僚間的關係類比到老闆和員工的關係,因為老闆對員工欠缺一大堆強制力。所謂雇傭關係只是契約關係的一種到如前面一直在強調的,皇帝對官僚有很強大的強制力遠非老闆對員工所能及
作者: gary76 (gary=yrag)   2021-10-03 16:24:00
皇帝和官僚的關係,是皇帝願意委任官僚為代理人,皇帝是可以無條件一紙調令讓高級官僚變成基層從這點來說,皇帝的自身實質就是所謂的契約,官僚士大夫被要求服從皇帝的權力跟服從契約所定是沒關係的,皇帝要更改契約內容也不到官僚士大夫置喙,因為這是契約自己改自己所以中國自古自來用來削皇權的方法就是讓官僚系統癱瘓,迫使皇帝發現自己的行為得不到支持,繼而與官僚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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