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提一個疑問
疑問前提
1.各國主權平等 沒有誰優誰劣的問題
2.國家而簽署產生的條約
因為是國家對外以該國主權所有者身份簽署 那麼代表條約得到該國的承認
可以說是這份條約得到所有簽署國主權的承認而發生效力
因此條約效力應是平等沒有誰優誰劣
縱使發生矛盾 也應是締約國協商處理
「用舊金山條約否認台北和約」這論點就奇怪了
1.憑什麼要否認中華民國跟日本雙方主權承認台北和約的效力?
莫非中華民國跟日本國的主權地位比其他國家低?
2.再者 在締約當下中華民國還是聯合國承認的「中國」 主權是沒有爭議下的有其效力
自然不生現況尷尬問題
3.日本事後單方廢止台北和約的承認 問題是維也納公約法提到 締約國一方廢止條約時再不影響締約國權利義務情況下才能廢止
啊現在台北和約廢止的確會影響中華民國權利義務 要怎麼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