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最近在看羅馬公民權的相關文獻產生這個疑惑
先拿羅馬當例子
在共和羅馬年代,義大利半島上是有各種不同的城邦,只是諸邦以羅馬為主
那時候則有所謂的羅馬公民權及拉丁公民權的制度
羅馬公民享有更多的權利及更少的義務;拉丁公民則不如羅馬公民,而這些相關權利義務是寫在法典裡面的
然後再看看古中國,法典似乎沒有明確規定門閥氏族有權利義務的減免吧?
甚至連皇室好像也不例外?
所以才有那麼一句:「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直到科舉制度出現,朝廷制定法律給予秀才、舉人等等政治、法律上的特權,才從法理上做出區隔,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