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推 milk7054: 儀式就只是找兩個見證人,要什麼錢? 09/04 23:32
: → milk7054: 民法又沒規定要請幾桌買多少大餅 09/04 23:33
: 推 milk7054: 儀式婚門檻很低,公示效果又不佳,教育普及人民知道怎麼 09/05 00:01
這個是錯的後,依照民國97年以前的法律是判準婚姻不成立
民18
男女婚姻須經雙方合意,尤須經過一定之婚姻儀式方能認為合法成立
民20
婚姻成立係要式行為,必經習慣上一定之儀式。
原982條文是這樣的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
推定其已結婚。
也就是依照舊民法規定必須要有習俗上所謂婚姻之儀式才算完成婚姻,
而這邊的習俗是指雙方當時依照哪種方式結婚,比如西式、佛教、或是
傳統婚姻等
西式要有神父或是牧師雙方親友或是教友等,佛教就要有和尚僧眾等,
傳統民間習俗就要走完訂婚、結婚等習俗
向隔壁板之前好像有講祭祖這回事,就是結婚習俗中有一項是要拜祖先
告訴祖先我結婚了這樣
106年的判例法院判婚姻不存在,原因就是當事人主觀上認為有祭祖且有
親屬在場認為祭祖就是所謂的婚姻儀式,但法院認定必須有客觀習慣上足
以認識有婚姻行為才算,祭祖並不算是婚姻儀式,雖然你有見證人
109年的判例也是婚姻不存在,雙方在結婚時並未請婚宴,只有在事後孩子
滿月時,以滿月酒形式補請同事,除了滿月酒外並無其他婚宴宴請等,法
院判決無公開儀式不符合要件判准婚姻不存在
那麼是不是真的要走完習俗上要花很多錢的儀式呢?如果你當時有採用的意思
就一定要走完才算
2021年的判例
雙方在淡水海鮮餐廳有公開宴客,孩子出生有送大小餅和大小禮,基本上應符合
982的要求,但是重點來了
當時宴客主要都是女方賓客男方僅一桌,且沒吃完即離席,新人並未一起送客
在台灣習俗上屬於訂婚宴,訂婚宴在台灣習俗以女方主辦,且以女方賓客為主,
男方是不會吃完,象徵男生不會吃軟飯,當然現在有改有的人不會那麼在意
根據上述的習俗證人認為是訂婚而已,被告男方認為是所謂的公開儀式,法院則
採民間習俗認定這是訂婚宴並非結婚儀式
故不符民法982條規定判準婚姻無效
舊法的儀式婚並沒有強迫你用甚麼儀式,只要你的婚姻儀式符合當時的習慣,之後
聽聞者已足以認定雙方是結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