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cyaztfe (1357924680)》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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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有官身無實權的身分,到了明清朝就正式化,也就是「舉人」
: 中舉了你就是有官身的人,只等著分派工作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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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身? 根據教育部辭典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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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ict.revised.moe.edu.tw/dictView.jsp?ID=73655&la=0&powerMode=0
一、身任公職的人。宋.晏幾道〈生查子.官身幾日閒〉詞:「官身幾日閒,
世事何時足?」
二、元明時代的妓女,按例須列名於官府,隨時聽候徵調,稱為「官身」。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五:「此時太學固然得第,盼奴還是個官身,卻就
娶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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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解釋,指的是「身任官職」的人。所以沒有官職的舉人,能夠被稱為
有官身嗎?
此外,所謂中舉取得舉人身分之後,舉人就可以「等著分派工作給你」? 或
者說等著朝廷的吏部分發你到某處做官? 明清實行科舉之初,通過考試者少,
還可以盼一盼,待制度成熟後,最終通過殿試的三甲同進士出身的進士老爺們
尚且一堆排隊等著吏部分發,輪得到舉人們?
無論如何,就大清制度,舉人會試屢試不第者,有兩個任官途徑,「大挑」
(又稱「揀選」)和「截取」。
以下是舉人通過大挑任官方式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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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人大挑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
https://pedia.cloud.edu.tw/Entry/Detail?title=%E8%88%89%E4%BA%BA%E5%A4%A7%E6%8C%91
作者:
葉憲峻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舉人大挑」為清代一種每六年一次於落第舉人中挑選良吏的辦法。據〔欽定大清會
典事例〕載:舉人大挑,凡會試後,奉旨舉行大挑。禮部查造清冊,咨送吏部,奏請欽派
王大臣,於各省舉人內,公同揀選。一等者以知縣試用,二等者以教職銓補。
……
綜上所述,舉人大挑乃為疏通各省歷屆未能榜中進士之舉人,奏請欽派王大臣依省分遠近
,按例揀選;經選為一等者以知縣試用,二等者以教職銓補,以使仕子為國所用。此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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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始於乾隆十七年,後約每六年辦理一次,例於會試舉行後辦理;間有提前於會試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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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者;若遇分發過剩,則緩一科(三年)再行挑選。其挑選對象例於歷屆中,扭除近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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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人,以免挑取者多係新進,而科分較深者未得出仕之機會,矢其疏通下第舉人出路之原
意。至於挑選之標準,依商衍鎏〔清代科舉考試述錄〕先選相貌,再試以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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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想走大挑,中舉後先等六年,有缺才挑,沒缺就再等一科(三年)。
(可萬一又沒缺呢?)
無論如何,大挑「先選相貌,再試以應對」。
這個先選相貌,挑長得有官威的,所以貌寢的舉人老爺,甭想憑此途任官。
至於所謂的應對,就是對答。所以口齒不清或口才不好的舉人老爺,甭想。
整個大挑制度其實簡單說就是:
帥哥優先的面試方法,旨再挑選帥氣又言語便給之人才任官。
清朝一位有名的衰人,閻敬銘,就是因為貌寢,大挑之時被主持的親王一眼
相中,認為讓這種人當官有損朝廷形象,直接高聲道:「閻敬銘先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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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李岳瑞《春冰室野乘》(私人筆記)「閻文介遺事」
朝邑閻文介公敬銘,狀貌短小,二目一高一低,恂恂如鄉老。未第時,嘗就大挑,甫就班
跪,某親王遽抗聲曰:『閻敬銘先起去。』公深以為恨,常慨然歎曰:「一歲三落第,而
會試不與焉。」蓋公於是歲試中書教習,皆被擯也。其後人翰林,改官戶部。胡文忠奏調
總辦東征糧台,疏中有「閻敬銘氣貌不揚,而心雄萬夫」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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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閻公發憤考上進士,點翰林,三年散館後改授戶部。
以下是舉人通過截取任官方式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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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
https://pedia.cloud.edu.tw/Entry/Detail?title=%E6%88%AA%E5%8F%96&search=%E6%88%AA%E5%8F%96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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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制根據官員的食俸年限、科分、名次,核定其截止期限,由吏部予以選用;或舉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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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試後經過三科,由本省督撫咨赴吏部候選,均稱為「截取」。《大清會典事例.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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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冽京官保舉》:「向來外省驗看截取舉人,率多沿襲故套,不能實心澄汰。」《官場
現形記》第五六回:「其中有位候補知府,乃是一位太史公,截取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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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擬通過截取一途任官的舉人,要等中試後九年(即三科),才能由本省督撫
行文送到吏部候選。
問題是,首先得吏部開缺,其次,這官吏的缺額,不是單給舉人,還有進士、捐納
被推薦等的人才,也有配額。甚至之前丁憂和開復應補的前任官員也有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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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人如何當上知縣─說「截取」
發布日期:2020/04/02 作者: 陳邦祥
https://www.kmdn.gov.tw/1117/1271/1275/317362/
「截取」制度是朝廷劃定一個範圍,在這個範圍內的舉人,可以赴吏部登記候選。康熙年
間就有了這個制度,乾隆以後,一般截取三科,也就是大約九年左右一次。其官職大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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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通判、知縣、訓導、教諭等。而就筆者的觀察金門宋元明清四代的仕人,大抵當的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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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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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之法剛出現時,吏部根據往年的數據,預估出一年官職出缺數量,給出具體數字
。在截取的準則,是前面(中式)的舉人優先錄用。從乾隆七年開始,規定「遠近省舉人
知縣,屆應截取之時,每次截取三科,俟選用將完,再行具題截取。」到了乾隆十五年規
定「嗣後舉人截取,仍定以三科,截取到部之人第二科開選,即具題再行截取一科,以足
三科之數。」
「截取」到京的舉人仍不能立即獲得官職赴任,而是進行進一步的程序。根據吏部銓法的
規定,知縣分單雙月班次。雙月給出十七個名額,其中選用進士五人、舉人五人、捐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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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經人推薦者三人;單月給出十八個名額,其中選用丁憂結束的四人、開復應補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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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納四人、進士四人、舉人四人。當輪到舉人班次時,吏部根據舉人的科考年份、名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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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排序,擬定名冊,讓這些舉人抽籤決定是否任職,以及任職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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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基本常識是,不是通過科舉「正途」(即一路通過殿試者)得官的,都屬出身
雜流,之後升遷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