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法拍屋的疑慮

作者: justitia (沈迷)   2008-03-01 01:22:33
※ 引述《mircomirco (仙道璋)》之銘言:
: 首先,先謝謝各位來看小弟的問題。(有點長...先謝謝大大們耐心看完)
: 先大約述說一下目前遇到的疑慮,
: 最近在住家旁邊看到鄰居的屋子正在進行法拍,
: 因為小弟是住在社區內,所以格局大同小異(雖然屋內是否有被破壞不清楚)
: 目前得知房屋內還有租屋客。
: 經由司法院法拍屋公告查詢的結果,
: 此屋已於一月底進入特別程序,
: 但在網頁上是標示未特別標示"點交",
: 卻又點入網頁附檔中標示"建號xxx建物由債權人自主,拍定後點交"
: 請問如此是否在得標後可強制點交?
: 也就是是否可在交屋後,請屋內房客即期搬離?
依據我的理解,法拍屋的進行程序如下:(強制執行法第91條至95條)
第一拍會依照鑑定價格核定底價;第二拍通常為第一拍底價的八折;
第三拍則為第二拍底價的八折;
第三拍如果沒賣掉,這間房子就會進入「特別拍賣程序」,
就是法院會公告三個月,在這三個月內,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遞狀請求依照第三拍
之底價應買該屋,只要債權人債務人沒意見,就可以以三拍底價買到,
實務上,債權人債務人有意見的並不多,除非他找的到出價更高的人。
事實上,這個階段跟第三拍最主要的差別就是不用比出價高低,
而是比出價先後,如果某甲先出價,即使七日後有人願意出價更多,也不用再比價了。
但是,這三個月內,債權人有權力隨時喊停,請求法院「減價拍賣」(俗稱第四拍),
通常法院會以三拍底價打八折或九折再賣,
這一次再賣不出去,債權人又不承受,這個案子就撤回了。
當然,如果債權人在「特別拍賣程序」的三個月內沒有聲請「減價拍賣」,
而三個月內也沒人出價應買,三個月期間一到,案子也算撤回了。
: 又於附表資料中看到,
: | 地號 | 地目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xxx-174 建 1000分之272 1xx萬
: xxx-219 林 150分之1 x萬
: xxx-232 林 150分之1 x萬
: xxx-231地號及xxx-219地號為法定空地,因系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因為房屋是地上一樓+地下一層,前院原有一花圃,屋主改建成電捲門
: 如此xxx-231以及xxx-219是否是指那多建的部份?
: 如標到此屋是否會要求拆除或是???
: 先前爬文得知,進行特別程序後,每一拍會再以底價*0.9的方法拍賣
: 目前已進行了一個多個月,卻看到任何相關消息,
: 請問該如何了解何時會拍賣?
你的附表資料中沒有寫到xxx-231,但是下一行卻有提到,
我就當成是你筆誤將232誤寫成231,來回答你的問題。
基本上上開附表的三個地號這種寫法,是普遍存在於公寓或大廈的,
因為整筆公寓或大廈的土地,都是由各層各戶共同持分,
你只買其中一戶,當然沒有特定的土地能點給你,
所以公寓或大廈的土地部分絕大多數是無從點交的,
這是法律上的不能!
只有透天厝那種型態的房子,才會有單筆的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這種才有可能點交土地。
我沒有看到你列出房子的建號及權利範圍,
如果房屋部分權利範圍是全部,依據你這篇文章的說明,法院會點交房屋給你。
主要原因是公告有寫「債務人自住」,通常有這句話不論有沒有把點交寫得很明顯,
依法都可以聲請點交!法院會點交房屋權狀範圍內給拍定人。
上開xxx-232及219應該不是你所想的鐵捲門,
你沒有法律基礎要解釋有點困難,反正,應有部分是一種概念,詳見民法物權編,
應有部分不是一種特定存在的部分。
鐵捲門你要看他有沒有在建物權利範圍內(不是土地),如果有,就不會被拆,
如果沒有,就有可能被拆,會被拆到何種程度,要看你建物的範圍到哪裡。
這個部分你可以看看建物權狀及拍賣公告上有沒有註明!
這間房子已經進入特別拍賣程序了,
依據我上開解釋,在三個月內你都可以依照三拍底價向法院請求應買,
只要沒人比你先出價,債權人債務人又沒意見,你就得標了!
當然如果債權人比你先請求減拍,那就隨時會進入減價拍賣程序(第四拍),
再打九折或八折出來賣,只是這個時候,就要大家比價錢高低了。
減拍如果沒賣掉,案子就撤回了,需要債權人重新遞狀才能再賣。
再拿出來賣的程序是從第一拍開始,只是這次第一拍的底價可能就比較低了,
但不一定是以前案第四拍的底價打九折開始賣,這個部分每個法院作法不一。
以上淺見,敬請指教。
作者: wanttalk (hihihihihi)   2008-03-01 01:26:00
很專業的解釋,非常佩服。
作者: ouchman (OUCH!)   2008-03-01 04:05:00
好文要多看幾次!推!
作者: abian (abian)   2008-03-01 13:32:00
作者: mircomirco (Double M)   2008-03-01 14:39:00
超專業的~~謝謝大大們
作者: gothmog (胖過頭)   2008-03-01 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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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hxcon (君影)   2008-03-02 11:44:00
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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