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n (HAHAHA)》之銘言:
: 目前發生的情況為,
: 交屋前才知屋內陽台有安裝消防緩降機,
: (同層樓的其他戶都沒有安裝)
: 這台緩降機大概就佔掉小陽台不少的空間了。
: 而且不能拆也不能移,
: 但是建商一直不願意對這件事情提出解決的方案。
: 想請問住戶應該如何向建商協調
: 公共消防設施卻佔用到自己住家室內坪數的狀況。
很奇怪 人就是這樣 家裡沒裝緩降機的住戶 一天到晚打電話來揮 被裝了緩降機
也是一堆打來揮...
以法規來說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57條
集合住宅 收容人數/層 在20人以上 應設置一具緩降機 每超過100人 增設一具
每戶收容人數以3人計算之
所以 您仔細看一下法條就知道 這法條並未規範建商應將緩降機設置於何處
因此 可以設置在公共空間 亦可在住戶陽台設置
所以 建商並未違反相關規定
另您所提的論點 公共消防設施設佔用自家室內坪數這一點
無論從建築技術規則 或是 設備設置條例來說 皆無規範設備之設位置
但若這緩降機真的造成您的困擾
建議您可以從一個地方下手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基準 第161條
避難器具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其中一點
*設置於避難時易於接近處
您可以請鄰居主張 該緩降機違反此要點 而要求建商將該緩降機
移置公共區域
或是若符合第164條下降空間不足之主張 而要求改善 亦是可行
以上供您參考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