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lexlic (有貓抱是幸福的^o^)
2010-09-12 20:54:16※ 引述《dreamlife (養蜂人家)》之銘言:
: 1.來源連結: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12/today-so2.htm
: 2.內容:
: 〔記者王定傳、陳慧萍/台北報導〕法拍買到的凶宅,能不能撤銷拍定,全台各地院見解
: 不一,台北縣政府消保官羅鈞盛表示,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調查是否為凶宅實在太困難,
: 相較起來法院應負起揭示風險的責任,但「強制執行法」已規定法院不負瑕疵擔保的責任
: 。他建議,立法院應可就此問題研究修法,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 不過立委高志鵬認為,強執法的適用十分廣泛,修法茲事體大,必須審慎研議;若民眾認
: 為法院提供的資訊不足以保障權益,恐怕必須藉由行政程序,要求法院提供更多資訊。
: 去年12月男子劉書豪標得法拍屋,繳保證金後,才知曾有人從法拍屋墜樓身亡,嚇得向法
: 院聲明異議,基隆地院法官認為民事執行處未誠實揭露「曾有人墜樓身亡」訊息,屬交易
: 上重大瑕疵,裁定撤銷拍定程序,但債務人提起抗告後,台灣高等法院判原判決撤銷。
: 消保官羅鈞盛認為,由於凶宅法拍爭議愈來愈多,他建議應修法;不過立委多認為須從長
: 計議。立委高志鵬說,關於法院拍賣不動產應公開哪些資訊,強制執行法第81條已明文規
: 定,包括不動產之所在地、使用情形及拍賣原因、是否不點交等,公告事項並沒有包括「
: 凶宅」,就是因為有認定上的困難
: 3.心得或感想:
: 看來法拍的風險比原來想像的大
個人覺得這新聞記者有點大驚小怪了,這不是在幫法院說話,
先撇開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不說,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當事人
透過公權力程序解決私權爭執(債權人獲得拍定價款以滿足
其債權),換句話說,執行法院本身角色是中立的,只是「
公親」而非「事主」,要執行法院揭露一切相關的資訊,似乎
不太現實,一來執行法院首要重點在於確保所有程序合法,畢
竟以公權力查封人民財產並拍賣換錢,過程中出不得一絲差錯;
另外,執行法院也沒有那麼多的人力物力(呃....執行費也才
收千分之8的樣子)去「主動」進行調查。
二來投標者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進行投標,將所有交易風險轉嫁
給執行法院也有點說不過去(呵....天底下哪有這麼好的事,
可以搏穩贏的~),交易的風險與收益本來就是成正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