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與男友購買一間預售屋
簽約時是共同持有
目前進度是使照還沒核發 尚未對保
現在因貸款及贈與稅考量
想換成男友一人持有
查了契約書是寫 可免手續費換為配偶或直系親屬一次
其他要收成交價千分之一
(短期無結婚計劃)
請教各位板友
此種情況建商是否有權跟我們收千分之一的費用?
另一方面 處理程序上 是否可簽一份讓渡書之類的文件?
前幾年接手家母的預售屋時 程序上似乎有遺漏
對保之前都是她的名字 到對保時才是我去銀行簽名
去年國稅局開始追這筆交易
發公文來請我們提供買賣契約書等資料
想當然爾是沒有這個東西 為此處理了好一陣子
現在這個case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較為完善
避免之後國稅局有類似疑問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