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數專家均認為,要抑制炒房應以提高第2屋的「持有稅」為佳,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
: 教授莊孟翰表示,奢侈稅傾向短期調控,難以長期實施,未來奢侈稅若要廢除或修正,相
: 關配套措施一定要做好。
提高持有稅這種做法真的恰當嗎??
畢竟台灣房屋自有率高,加上有土斯有財的華人根本觀念
若是提高持有稅,勢必會使一般自住戶遭到影響
而且自由的資本社會限制房地產交易也很奇怪?
例如中國畢竟是社會主義國家,
採取非理性的房市干預手段也就不足為奇 (限購令,第二房不得貸款..等)
民主國家限制人民做獲利的交易並不是非常恰當的做法,治標不治本
現在的問題如果說是持有成本太低,可能只是對了一半
另外的問題就是稅基
如果能將獲利的部分,做某種程度的漲價歸公
其實自然會抑制過度的交易,把一切交給市場機制。
當然基本的合宜住宅跟社會住宅還是要繼續興建
有錢人或是預算比較高的自然會去購買價位較高的不動產
至於更有錢金字塔頂端的人,他們的消費模式本來就跟一般人不同,硬去比也沒意思。
豪宅再貴說實在的也不關一般老百姓的事情。
最多的影響就是豪宅旁的一般民宅會因為比價效應覺得自己身價也會跟著水漲船高
但是著問題在市場機制的調整下,就看那些民宅自己本身經不經的起市場的考驗了
(也許有些人就是想要有名人當鄰居,可能還是會有買家也不一定)
所以最終的方式還是實價課稅
也就是說你的賣價扣除買價後的獲利
併入年所得後課稅,或是採取級距的分離課稅
(ex:獲利300萬以下 15%, 300萬~600萬 20%, 600萬~1000萬 25%...等)
這樣一方面政府有稅收,房地產投資者也可以盡量投資(如果覺得投資划算的話)
而持有稅反而應該低一些,降低一般民眾擁有房產的壓力。
如果真的要課持有稅,可以針對同一個人名下的第二屋來調整
還有加上較重的空屋稅與空地稅。
最後就是要針對使用人頭進行炒房的行為加以嚴罰,需伴隨有期徒刑與併科罰金。
雖然要確定是否有人頭行為需要查其金流流向的確有其麻煩之處
但是還是可以針對特定對象做到 (ex:勇哥)
所以其刑罰必須要重到讓人對是否使用人頭或是當別人的人頭這件事情考慮再三的程度
不過這也是我自己的想法,也許也不是太完整就是了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