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房客的男朋友在室內自殺,簽約人要不要賠

作者: eddisontw (沙丘)   2013-03-13 13:26:25
※ 引述《unclefucka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之銘言:
: ※ 引述《kevin5821 (kevin)》之銘言:
: : 首先,法律上規定損害賠償的部份
: : 大略可分為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 簡單來說就是前者是誰簽約誰負責,後者是誰做的誰負責
: : 這是初略的概念(有些會有特殊規定,不在討論範圍內)
: : 就凶宅部分,
: : 之前大部分的民事判決針對買賣契約的減少價金,這種就是契約債務不履行的範疇
: : 而就本案來說
: : 如果要對承租者求償,原則應該是要請求契約債務不履行,
: : 依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
: : 承租者對於租賃物應進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保管租賃物,
: : 如果是因同居人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 就這兩條規定綜合來看,同居人自殺於租屋處,承租人也要負責
: : 但重點來了
: : 這是否屬於承租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情形
: : 所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就是以一般人來看,這種情形是否為可預見發生而仍讓他發生
: : 一般來說
: : 應該沒有人會想到我的同居人會自殺吧(除非他已經有自殺史)
: : 所以要用此條求償
: : 原則上來說
: : 有困難度在
: : 以上拙見,敬請卓參
: 但這又說回來啦~
: 若本身同居人可不受法律責任而自殺沒人注意、發現
: 那本身同居人有何資格進入?
:
作者: unclefucka (冰不汁醬,醬不汁冰,難吃!)   2013-03-13 23:53:00
謝了,這判決給我轉回去吧。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6-19 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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